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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局答网民关于周末商家户外经营问题的留言

来源: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9-04-08 00:00
网民提问:

现在县上一直创建卫生和文明城市,平时工作日城管等都对一般商贩和商家的管控比较严格,这些也无可厚非,但是有个问题,在目前全县经济下滑的情况下,以及在县城繁华地段没有一些大型的市场和文体设施的状态下,周末是不是应该适当的放开一些管控,容许一些商家在自己门前或者广场上,在不影响行人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一些商业促销和文体活动,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普通百姓的文体发展。现在一刀切的粗犷式管理是不是会慢慢地影响一些百姓的基本生活,从而导致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出现。

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回复:

网民您好,来信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我县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全国文明城市,离不开广大市民群众和临街商户的共同参与和辛勤付出。广大市民群众、临街商户和城市管理者应共同努力,齐心协力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共同维护我们干净整洁舒适的生活、工作和营商环境。

二、临街商户店外占道从事商业促销和文体活动,需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要求从事商业促销和文体活动。同时,《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宣传娱乐活动点,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三、由于临街商户店外从事商业促销和文体活动,占道搭建帐篷、布幔、展台、摆放物品、散发宣传单、使用大音量音响等宣传设备,造成道路拥堵,垃圾遍地,秩序混乱,大音量音响产生的噪音严重打扰周围商户和住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休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临街商业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1.《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