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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

凡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连续缴存满六个月以上;

3、必须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权人或者产权共有人;

4、首付款(自筹资金)支付比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5、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相应的购房备案合同(协议)、建造批准文件或者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等材料;

6、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7、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8、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9、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期限额度

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首付款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管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1公积金贷款最长贷款期限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的剩余房龄。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得超出5年。

2、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依据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区域、房价、公积金缴存状况、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各档次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则按规定作相应调整(于次年1月1日后开始执行最新利率)。

三、贷款受理

1、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按以下二种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⑴直接向公积金中心或者分支机构提交;

⑵向所购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开发商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2、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填写公积金中心印制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夫妻双方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⑵夫妻双方户口簿(或居住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⑷夫妻双方收入证明(最近三个月工资条或工资表加盖单位公章)2份

⑸夫妻双方信用报告(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延安金鑫大厦一楼中国银行七里铺支行调取);

⑹有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⑺公积金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同时,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购房备案合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权属转移通知书、契税完税证明和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房屋抵押价值评估报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审批书及土地证等;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等;新购房屋不具备抵押条件的,可使用其它现有房产抵押,应当提供房产证及权属所有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并需到我中心实行面谈面签;无抵押物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担保人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公积金贷款。

四、审批发放

公积金中心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贷款的审批,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审批意见,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公积金中心审核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完结后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抵押或预抵押手续,最后由公积金中心复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划拨委托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收到划转的委托贷款资金后,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约定账户)。

五、贷款偿还

1、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实行月等额本息法偿还贷款。 借款人自银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还款账户(工资卡)扣划回收贷款本金及利息。

2、借款人需要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批准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款资金入账手续。

3、因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借款人的,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后,依法进行借款合同等贷款要件的变更。借款合同未变更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4、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六、贷款担保

1、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预抵押、第三方抵押、公积金质押等担保方式。

2、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应当以所购住房的现值全额设定抵押。贷款额度不应当高于抵押房产认定或者评估现值的规定比例。

3、新建商品房抵押物的现值依据购房合同注明的购房总价款进行确认;二手房抵押物的现值以房产评估报告注明的房屋评估价值或者契税完税证明的纳税额进行确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评估价值与工程预算价格相比较低者作为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确需评估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保证是指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指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有能力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第三人。

七、贷后管理

1、公积金中心要加强对贷款的后续管理,对借款人逾期未还贷款本息的,受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催收,并保留相应的催收记录。

2、出具虚假购房合同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经查证属实,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有权中止或者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方的法律责任。

3、出现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中止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限制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保证人保证金余额,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可中止或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的8种情况

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2.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者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者重新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的;

3.借款人擅自改变公积金贷款用途,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4.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和保证人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者累计六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

6.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房屋征收后,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者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7.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8.借款人卷入或者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