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省市驻志各有关单位:
《志丹县租赁型保障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
志丹县租赁型保障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租赁型保障房分配和管理工作,有效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陕西省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14〕415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和〈延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延政发〔2013〕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为“租赁型保障房”。按照租售并举、公平自愿、部门审批、排队轮候的原则,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二、资格条件
租赁型保障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者。申请租购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线标准;
3.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低于我县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符合以上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下列类型进行轮候分配:
(1)本县城镇低收入家庭;(2)本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新就业人员;(3)本县进城务工人员;(4)外来务工人员。
享受本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重度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及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和政府进行救灾安置或实施居民下山工程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分配。
三、审核程序
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实行“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自愿选择保障方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现居住地社区(属外来务工人员的)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社区的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城镇低收入的家庭,须提供下列1、2、3、6、7、8、9项;属中等收入以下至低收入以上的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须提供下列除第6项外的1-9项,第10-12项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1.《志丹县租赁型保障房分配申请审批表》;
2.所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
3.所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等;
5.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
6.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认定证明;
7.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配偶去世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8.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等;
9.申请人2寸照片和家庭成员合影照片各1张;
10.能够有效证明家庭成员属于重度残疾、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及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书面证明材料;
11.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12.申请人自愿购买租赁型保障房的,还应当填写《自愿购买租赁型保障房承诺书》。
(二)初审。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志丹县租赁型保障房分配申请收件单》,并建档立册进行登记。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或者补正的次日起计算。初审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家庭的户籍、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并符合规定条件,并采取入户调查、单位走访、邻里访问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家庭成员的就业、收入和住房情况,填写调查表并签字确认,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成员的就业、收入和住房情况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复审,同时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复核,重点核实申报家庭的户籍、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成员的就业、收入和住房情况在街道办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复审意见后报送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四)核准公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可以分送县公安、民政等部门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后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同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电视台等媒体上进行公示15日。公示公布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建档并进入轮候。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及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及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轮候选房。租赁型保障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根据申请人类型及意向进行分类,确定分配对象并排序轮候。结合房源情况,采取抽签或摇号的选房办法,先进行符合优先条件的家庭选房,后进行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选房。在确定申请人的房号后,送达《志丹县租赁型保障房分配通知单》,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选房应当邀请县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并全程录像,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六)签约入住。申请人在接到《分配通知单》后,携带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志丹县租赁型保障房租售合同》,并进行公证,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填写房屋交接清单,交接室内设施,领取住房钥匙。《租售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
2.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房屋用途、使用要求等;
3.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共有产权的应明确自愿购买、购房款支付等内容;
4.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5.物业服务和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其它应约定的事项。
四、房源及价格
(一)房源
租赁型保障房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和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等。
(二)价格
1.租赁型保障房租金价格由基准价格加上楼层调节价格组成,由物价部门根据地段优劣情况,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金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2.租赁型保障房的产权出售价格由基准价加上楼层调节价组成(楼层调节参见附表,付款方式按租售合同执行),按照“低于成本价”的原则确定。
五、运营管理
(一)产权管理
用于租赁的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租赁户只有使用权,并不得非法交易、转让、出租、出借、调换、赠与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损坏室内外公共设备、设施。
用于产权出售的租赁型保障房,由县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制定租赁型保障房资产处置方案,经县财政、住建局核准,报县政府批准后,再报省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核定审批后执行。
用于产权出售的租赁型保障房比例要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保障对象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部分或全部产权,原则上保障对象可自由选择购买产权份额。实施“产权共享”的,政府产权由中省市县政府的补助资金及土地出让转让优惠和税费减免部分构成;个人产权即个人出资部分。个人产权未达到60%时,仍须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个人产权达到60%以上时不再缴纳租金。
共有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须在“附记”栏中注明:“租赁型保障房”政府和个人的产权比例。共有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保障对象必须取得全部产权,五年后方可自由转让,并由政府优先回购,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物业管理
租赁型保障房配租配售后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物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费用由使用人承担。配租的租赁型保障房及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由出租人负责;共有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专项维修资金由承受人按产权比例缴交,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的维修;购买人(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多层住宅50元/m2、高层住宅90元/m2。
(三)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房屋建设贷款以及租赁型保障房的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赁补贴、物业服务补贴及投资补助等。同时设立租赁型保障房专项维修基金,用于房屋的维修养护,并健全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收缴管理台账和催缴制度,提高租金收缴率。出售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主要用于偿还建设费用,以及新建、改建、回购租赁型保障房,不得挪作他用。
(四)退出管理
享受租赁型保障房的对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收回或者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1.虚报瞒报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租赁型保障房的;
2.租购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出借、交换、分割、合并或改变使用性质并拒不整改的;
3.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租购人死亡且无人继承居住权的;
6.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8.其他违反租赁型保障房政策规定的。
六、监督管理
(一)享受租赁型保障房的对象应当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租赁型保障房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并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等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二)租赁型保障房主管部门及其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租购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享受租赁型保障房的对象存在退出管理情形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已租购的租赁型保障房,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租赁型保障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此规定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七、施行和废止时间
本方案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31日废止,未尽事宜按中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