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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志丹县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办法》的通知

保安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志丹县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志丹县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补充办法

《志丹县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志政发〔2017〕38号)于2017年11月9日公布实施,为确保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保护居民合法权益,经研究,对该办法作以下补充,补充办法与原办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补充办法只适用于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临街(城北街)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

第二条补偿与安置

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志丹县东马岔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给予补偿和奖励;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以下办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一)补偿

1.被征收房屋有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或其他构筑物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搬迁费: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兑付。

3.过渡期营业损失费,每平方米每月一层按80元补偿,二层按60元补偿,三层按50元补偿,四层按40元补偿,五层按30元补偿,六层及六层以上按20元补偿,负一层按45元补偿。

过渡期根据安置房建设进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过渡期营业损失费从房屋腾空验收之日起,每半年首月支付一次,从安置房交房之日起,延长3个月装修期的营业损失补偿。

(二)奖励

第一阶段:自接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土地总价值的20%给予奖励。

第二阶段:自接收到评估报告21日起4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土地总价值的10%给予奖励。

(三)安置

1.安置房由建设单位根据规划在本项目区域内提供,选择顺序按照签订协议的先后确定。产权置换房屋基本标准为框架结构毛坯房,入户安装防盗门,给排水、强弱电设施到位,天然气按照城市燃气公司规定办理,大修基金和契税等由被征收户按国家规定自行承担。

2.按照对应楼层实行等面积置换,安置房屋面积以最接近被征收房屋面积整间(套)安置,整间置换后,征收面积剩余部分小于20平方米的不予产权置换,大于或等于20平方米的按一整间置换。

3.安置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部分由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人按评估价的50%支付差价;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差价。

第三条 本补充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