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保安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志丹县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8日
志丹县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征收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城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以及关于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
本《暂行办法》所称征用是指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
本《暂行办法》所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市、县行政区域为主),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而测算的综合收益值。适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用地区、村镇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风景与旅游用地区以及线性基础设施拟征收的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农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三条 县政府是我县征地主体,县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县审计、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并依法对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征地补偿有关费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用于被征地农民发展二、三产业等情况。
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具体征地事务性工作,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征地补偿纠纷矛盾,将征地补偿费用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征地补偿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妥善安置、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用地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或村民协商征地补偿事项。
第六条 建设项目征地程序依照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兑付: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由县自然资源局与项目用地单位结算。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拨付申请,县自然资源局经过审查无异议后,申请县财政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专用账户。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根据被征地群众签字确认的征地面积、地类和补偿金额等情况,全额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兑付到被征土地所在行政村指定账户,并监督行政村及时足额给予被征地人兑付。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兑付。由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会同项目用地单位与被征地所在的行政村、村民小组及被征地户共同清点核实,依据原始征地现状,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造册登记,并由行政村、村民小组及被征地人签字确认。由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按程序兑付给被征收人。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具体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我县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志政发〔2018〕40号)文件规定执行:
1.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补偿标准: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不分地类,按照五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一次性货币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补偿标准: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征收集体土地,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确定各种地类的补偿标准为:
⑴年产值标准:水浇地(具有灌溉设施)2611元/亩,川旱地2115元/亩,沟台地、坝地、梯田地1500元/亩,坡耕地1285元/亩。
⑵征地补偿安置倍数:水浇地(具有灌溉设施)、川旱地、沟台地、坝地、梯田地、坡耕地的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倍数为29倍,林草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倍数为16倍。
⑶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水浇地(具有灌溉设施)75719元/亩,川旱地61335元/亩,沟台地、坝地、梯田地43500元/亩,坡耕地37265元/亩;林草地11856元/亩;未利用地6880元/亩;建设用地(含宅基地)按照所处地类予以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作为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标准,不预留“三产”安置地。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地上苗(林)木补偿标准:按照《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志丹县县乡公路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苗(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志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被征收的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志丹县征收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特殊或文件中未明确的建(构)筑物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的市场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征收土地上各类杆线迁移补偿标准:由项目建设单位确定杆线迁移范围,杆线权属单位编制杆线迁移所需资金预算,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以评审确定的补偿金额为准。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应结合被征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征地调查确认结果,按占用耕地类别年产值标准,出苗给予一年的青苗补偿费,入种未出苗给予半年的青苗补偿费,未种植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用标准:
征收耕地用于建设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实行占补平衡。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陕国土资发〔2015〕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5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足额交纳耕地开垦费,由县自然资源局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
第九条 临时用地补偿及复垦
(一)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按临时用地审批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分耕地类别年产值标准及林草地按741元/亩、未利用地按430元/亩予以补偿。
(二)临时用地复垦程序:
项目用地前,建设单位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五条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与县自然资源局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及复垦计划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持已编制且经评审通过的复垦方案或复垦计划,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结束后,无需办理征收的土地,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复垦方案及复垦计划确定的标准、措施自行复垦,经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验收通过后,依据复垦验收合格证明支取已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其限期整改;若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按违法用地进行查处,由自然资源局按照程序启用其所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组织进行复垦,在达到恢复耕种条件、提高耕地质量的要求后,将土地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条 征收土地类别和面积认定
征收土地的类别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分类,结合现状利用情况进行认定;若对地类认定有异议,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召开会议,以讨论确定结果为准;若对讨论确定的结果仍有异议,被征地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征收土地面积由具有勘察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所确定的数据为准(对所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经被征地村民签字确认后予以认可。
第十一条 收回国有单位的土地不予补偿,只给予勘测、丈量、登记,由县政府按照规划和需要建设的内容统一安排恢复重建;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或收回的,依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按上级制定出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清理:
1.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2.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药材、农作物和树木等附属物;
4.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十四条 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依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适时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截留、拖欠、降低、克扣、侵占、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及弄虚作假、侵害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2月18日起执行,至2022年2月18日废止,有效期2年。2019年1月1日起未完成统征协议签订的项目,参照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2013年10月20日《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油气生产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志政办发〔2013〕8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志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 志丹县征收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志丹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区片一:每亩128040元,范围为:北以自来水厂九号供水站为界,南以杨庄科沟口为界,东西以山体根为界,城隍庙沟、桥沟以箱涵硬化路为界;
区片二:每亩94003元,范围为:北以九号供水站以北至任坪村王庄沟以南为界,南以杨庄科沟以南至芦草沟以北为界,孙岔沟炸药库以西为界,东西以山体根为界;
区片三:每亩72089元,范围为:保安街道办及社区服务中心、双河镇、顺宁镇除区片一、二范围外的城市及乡镇规划区范围内;
区片四:每亩65043元,范围为:旦八镇、杏河镇、金丁镇、永宁镇、义正镇规划区范围内;
区片五:每亩58032元,范围为:纸坊便民服务中心、侯市便民服务中心、张渠便民服务中心、吴堡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区范围内。
附件2:
志丹县征收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1.废弃砖、石窑:2500-3000元/孔
2.废弃土窑:2500元/孔
3.彩钢房:338元/㎡
4.活动房:80元/㎡
5.铁皮房:100元/㎡
6.砖木简易房:140元/㎡
7.粉碎机(迁移):130元/个
8.水井:4000元/口
9.机井:8000元/口
10.动力电户:2600元/户
11.照明电户:300元/户
12.电话:234元/户
13.有线电视:166元/户
14.宽带网(迁移):150元/户
15.自来水:500元/户
16.土暖气:3500元/套
17.空调(迁移):455元/台
18.卫星接收器:400元/套
19.铁楼梯:380元/m
20.铁栏杆:120元/m
21.不锈钢栏杆:150元/m
22.铁艺栏杆:195元/m
23.水泥地坪:50元/㎡,砖、石地坪: 24元/㎡,砖地坪(竖)30元/㎡
24.砖花墙:80元/㎡
25.砖围墙:100元/㎡
26.石围墙:65元/㎡
27.土围墙:40元/㎡
28.砖混猪圈:260元/㎡
29.石砌猪圈:234元/个
30.石水渠:60元/m
31.砖混排水渠:130元/m
32.砖、石帮畔:300元/m³
33.仿古挑檐:150元/㎡
34.砖混大门(含大门):3800元/付
35.简易大门(含大门):800元/付
36.砖木厕所:120元/㎡
37.砖混厕所:600元/㎡
38.简易厕所、简易棚:180元/个
39.水泥盖板:156元/㎡
40.水泥管(Φ40cm):156元/m,铁水管(Φ10㎝):40元/m
41.PVC塑管:9元/m
42.天然气:2522元/户
43.沼气池:3250元/个
44.检查井:500元/口
45.垃圾屋:800元/个
46.垃圾台:1950元/个
47.石粪坑:130元/个
48.土粪坑:52元/个
49.石水池:130元/m³
50.洋芋窖:土洋芋窖130元/个,砖洋芋窖120元/㎡
51.牲畜圈棚:180元/个
52.太阳能:600元/套
53.鱼池:13元/m³
54.坟墓:土葬10000元/座、砖葬20000元/座(未埋葬空葬6000元/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