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28号)及中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主要包括位于我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和重点镇棚户区。
(一)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二)城市危房。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三)城中村。是指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四)城边村。是指县城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五)重点镇。是指重点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同时满足以下任意4款要求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二)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三)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驻地房屋以15年以上的为主。
(四)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五)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房屋。
(六)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七)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八)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九)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十)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
第四条 城镇棚户区认定依据
(一)能证明房屋年限、性质、功能、现状的相关材料。
(二)能证明水、电、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全的相关材料。
(三)危房鉴定报告。
(四)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五条 禁止将下列项目列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
(一)严禁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改。
(二)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
(三)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非重点镇。
(四)严禁将对小区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美化亮化,对居民房屋进行外立面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改。
(五)严禁将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城郊村、城边村改造纳入棚改。
(六)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纳入棚改。
(七)严禁将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项目纳入棚改。
(八)严禁将项目名称或性质与城镇棚户区改造无关的建设项目纳入棚改。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房屋征收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