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完成2012年白于山区移民搬迁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陕北扶贫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资金筹措的通知》、《延安市扶贫移民搬迁实施细则》及《志丹县2012年白于山区移民搬迁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2012年白于山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三条 县城住宅建设:县城集中安置小区的住宅以高层框架楼房为主,规划和建设由县住建局统筹负责。规划完成后,经市扶贫局评审,报省住房建设厅进行技术审查;安置小区建设完工后,整体交回县老区办,住宅房用于移民安置,商业用房和停车位等设施,由县国有中心牵头,县老区办、住建局参与公开拍卖,所得资金交回县财政,用于补充移民搬迁建设资金。
第四条 重点镇住宅建设:重点镇集中安置小区的住宅以6层砖混楼房为主,规划和建设由所在镇政府负责,规划经市县扶贫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实施,县老区办和住建局负责建设质量监管。安置小区内的商业用房和停车位由镇政府牵头,老区办、国有中心参与组织公开拍卖,所得资金交回县财政,用于补充移民搬迁建设资金。
第五条 建房价格:移民住宅楼房交付搬迁户时为毛坯房,建设指导价格由县老区办、住建局、财政评审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测算:低层(1—2层)每平方米1000元,多层砖混每平方米1400元,高层框架每平方米1900元,建房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指导价格,超出部分由实施主体自行负担。
第六条 拍卖选择:同等条件下商业用房和停车位优先小区内居民购买。
第七条 政策衔接:鼓励搬迁户进县城和重点镇居住,符合城镇保障住房条件的,若选择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安置的,户籍必须转为城镇户口,方可享受移民搬迁补助政策;若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的,可以不迁转户口。
第八条 综合配套: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产业配套,通过整合捆绑扶贫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文化、教育、卫生、水利、林业、农业、畜牧、交通、能源、电力、通讯、城镇建设等项目资金解决。
第三章 搬迁安置
第九条 安置地点:白于山区移民搬迁由老区办根据任务、房源、迁出地和群众搬迁意向等综合因素,确定搬迁户的安置地点。
第十条 安置排序:2012年白于山区移民搬迁采取“双优先”排序政策。一是在2011年全县低收入人口普查中,人均年纯收入2500元以下(含2500元)的在册贫困户;二是居住在偏远的山岭村、拐沟村,地质灾害区和库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的农村居民。
第十一条 人口认定:
1、移民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已婚可以分户。
2、享受移民政策的人口以申请搬迁时户籍人口和实际人口一致为准。
3、60岁以上老人原则上随子女立户(单女户、双女户可以单独立户)。
4、移民搬迁户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和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退役尚未登记落户的义务兵、伤残人员及服刑人员随户整体迁移,本次未迁移的,今后不再享受移民搬迁政策。
第十二条 安置形式:移民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平方米,享受政策面积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
1、集中安置住房原则上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户型建设。搬迁户选择在重点镇安置的,按以上三种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费用;选择在县城安置的,在分别承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的基础上,再承担县城与重点镇每平方米800元的区域差价。
2、分散安置在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区域内,搬迁户自建、自购合法住房的,平房(砖、石窑)享受3-5间(孔)的补助,每间(孔)补助0.8万元;单元房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的,享受“1+1”补助政策(户均1万元,人均1万元)。2006年以来未享受过新农村和移民搬迁政策的搬迁户,每户再补1万元。
3、特困户搬迁住房面积控制在30-50平方米,由政府免费统筹提供房源;五保户和孤寡老人可以纳入农村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第十三条 搬迁户另需承担费用:搬迁户入住集中安置小区,还需承担超出面积建房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楼层采光差价、地下室建设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
1、搬迁户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标准选定户型,超出面积费用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搬迁户自筹。
2、搬迁户按照购买60平方米(50-70㎡)、80平方米(70-90㎡)、100平方米(90㎡以上)的不同户型,分别承担3000元、5000元和7000元的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3、按照建筑行业的有关规定,搬迁户承担楼层差价和地下室建设费用。
4、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分配原则:移民搬迁以房定户,对同等条件的搬迁户,采取摇号的方式予以分配。
第四章 资金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捆绑:白于山区移民搬迁实行项目整合、资金捆绑,主要整合捆绑生态移民、以工代赈、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土地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移民搬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实行财政报账制,设专户管理,专人负责。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集中安置小区移民搬迁资金采取财政集中支付办法,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形象进度提出申请,经县老区办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 程序:
1、凡符合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移民搬迁,申请时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它家庭成员代为申请。
2、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人及随迁人口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资料,“惠农补贴一折通”,自购、自建移民住房证明资料。
3、申请人领取《志丹县白于山区扶贫移民搬迁申请审核表》,如实填报,向户籍所在乡镇(中心社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4、乡镇(中心社区)政府收到移民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内容进行调查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老区办。
5、县老区办审核、确定移民搬迁对象并在全县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是扶贫移民搬迁的责任主体,县老区办总体负责全县白于山区移民搬迁工作,具体做好全县移民搬迁任务的分配、检查与验收,搬迁对象的审核与安置,移民搬迁资金的管理和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等工作。经发局负责项目计划的整合,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配套衔接工作。
第二十条 县老区办根据移民搬迁任务,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下达各乡镇(中心社区)政府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老区办对移民搬迁住房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常年不进城居住的依法收回移民住房。移民搬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得转让、出售,凡转让出售的要足额补缴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加强扶贫移民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对于转移用途、截留挪用、贪污腐败等问题,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老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12年白于山区扶贫移民搬迁工作。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