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各镇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志丹县畜禽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志丹县畜禽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减少畜牧业生产面源污染,有效保护全县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安全,促进全县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各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牧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四章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2018年1月1日施行)第四章第四节第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二章第十九条;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二章第十一条;
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第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四章第七十五条;
8.《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第二章第五条;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禁养区范围
1.县城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镇办规划区及周围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2.镇办和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周围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井、泵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杏子河流域全境;县城生活饮用水二级保护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县城水源地保护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水库最高水位线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规划的各类工业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3A级以上景区边界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8.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9.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其它区域。
四、相关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对在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限养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无法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搬迁或关闭。对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或搬迁。
(三)在适养区内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粪污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养殖场(小区)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四)各镇办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活动的规划布局调整和规范清理工作。同时要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养殖区域,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五)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科学制定土地利用与畜禽养殖规划,在适养区内合理布局建设规模适度的养殖场(小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水务、畜牧等部门单位在规划、选址、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经发、财政、住建、水务、文旅、城管、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畜禽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局,由县畜牧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禁养区内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关停、转产和搬迁等工作。
(二)严格执法监管。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将其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污染物达到标准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推动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规范环境治理行为。县畜牧局负责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推动实现区域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达到种养平衡;组织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开展节水养殖、清洁生产、还田利用、生态养殖等试点示范建设,指导畜禽养殖小区(场)改进设施和工艺。各镇办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三)严格考核问责。将畜牧产业发展与畜禽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各镇办和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建立约谈、监督问责制度,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镇办属地管理、上下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及时报道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经验做法及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本方案发布后中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和限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2月25日废止,有效期为五年。
(三)本方案所指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羊子出栏100只以上。
(四)本方案适用于志丹县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