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志丹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志丹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持续巩固全县造林绿化和退耕还林成果,扎实推进封山禁牧工作,根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坚持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统一,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封山禁牧行动,及时查处和制止违法行为,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生态志丹奠定坚实基础。
二、封山禁牧范围及要求
志丹县封山禁牧的范围为县域全境,其中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工程、“两线三点”重点绿化区域、旅游景区(点)及苹果园为封禁重点区域。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和活动。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1年1月至3月底)。各镇办(中心)、部门单位、国有生态林场、村级管护站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进村入户宣传,在醒目地段设立宣传牌,并对养殖户、养殖羊子的品种数量、饲草储备及养殖户生活状况进行详细摸底登记;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及时跟踪报道相关动态信息,做到封山禁牧政策家喻户晚,人人皆知,真正把封山禁牧工作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4月至9月底)。各镇办(中心)、国有生态林场负责本辖区内的封山禁牧工作,要成立相应的封山禁收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封山禁牧工作队,将封山禁牧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山头地块。县林业局抽调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协同镇办(中心)和国有生态林场开展综合执法,对野外放牧、偷牧行为进行集中查处,对不具备舍饲条件且不能限期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取缔,对屡禁不止的钉子户、难缠户要予以重点打击,不得随意降低处罚标准。对破坏封山禁牧造成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媒体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
(三)总结考核阶段(2021年10月至12月底)。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镇办(中心)和国有生态林场封山禁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建立封山禁牧工作监管长效机制。要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高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稳定提高舍饲养殖水平和养殖收益,真正实现封得了、禁得住、不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夯实工作责任,县上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主任、林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经发局、畜牧局、森林公安局、融媒体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退耕办,县退耕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全面推进封山禁牧管理和政策落实,确保封山禁牧工作有效推进。
(二)夯实工作责任。各镇办(中心)和国有生态林场是封山禁牧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是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封山禁牧工作负总责。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县林业局负责封山禁牧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目标责任制落实,日常巡查、暗访、监督考核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执法人员培训、资格证件发放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封山禁牧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制定家畜饲养用地总体规划;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惠民政策与封山禁牧考核挂钩工作;县畜牧局负责优良畜种引进和推广,舍饲养殖的政策宣传和配套工作,逐步扩大舍饲养殖规模,推进畜牧业优化升级;县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源等保护区封山禁牧的防护指导工作;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舍饲养殖环保达标认定;县森林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封山禁牧执法工作,严厉打击野外放牧等违法行为;县经发局负责羊子变卖处理的价格认定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封山禁牧有关政策、工作动态、禁牧成效等宣传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要抽调人员,采取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镇办(中心)和国有生态林场封山禁牧整治工作进行跟进督查,对措施不严、工作滞后的单位将全县通报批评,对长期整改不达标的镇办(中心)和国有生态林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