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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志丹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原文解读: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志丹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志丹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志丹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建立健全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耕地保护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界保护耕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陕西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中共延安市委办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延安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延安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依据镇办(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每年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镇办(中心)进行通报表扬,对耕地保护成效突出的镇办(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资金。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对我县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县财政局对申报的预算安排建议进行审核后,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志丹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对镇办(中心)的考核结果,综合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情况,提出县级激励对象名额分配意见。各镇办(中心)根据分配名额推荐受激励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候选名单,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在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级激励对象原则上不与市级激励对象重复。

第五条县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

(三)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配合完成情况及交付后期管护情况;

(四)耕地用途管制及进出平衡落实情况;

(五)耕地卫片监督下发图斑整改情况;

(六)粮食播种面积情况;

(七)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交付及后期管护情况;

(八)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九)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十)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各镇办(中心)在评定县级激励对象时,应侧重考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保护效果。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激励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

(二)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三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市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省、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镇办(中心)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耕地卫片监督下发图斑未按期整改完成,被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七条全县每年原则确定2个镇办(中心)、13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县级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对象,对受县级激励的镇办(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八条受县级激励的镇办(中心)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镇办(中心)根据奖励应具备的条件,区别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任务规模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资金用于本行政村内开展耕地保护工作支出。

第九条县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综合整治、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对受县级通报表扬的镇办(中心)予以倾斜。

第十条县级激励资金纳入县级预算统筹考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有关镇办(中心),各镇办(中心)应第一时间下达至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县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用途。

(一)农田基础设施后期管护与修缮。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等农田范围内的沟、渠、路、井、桥、涵、闸、电等基础设施的管护与修缮。

(二)耕地开发和耕地质量提升。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项目建设的地力培肥。

(三)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主要用于保护标志标识的更新更换。

(四)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项目后期管护。主要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项目的道路、水渠、农桥、管涵等维修。

第十二条获得激励资金的镇办(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激励资金严格禁止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镇办(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务信息重大公开事项,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与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截留、超范围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该镇办(中心)下一年度激励资格。

第十四条各镇办(中心)应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本辖区的激励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