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正文

志丹县畜牧兽医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志丹县畜牧兽医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共13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征收0项;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6项;行政确认3项;代理事项0项;其他0项;便民服务事项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型

办理主体

行使依据

法定

期限

收费标准与依据

1

执业兽医

注册

行政

许可

畜牧局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2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行政

许可

畜牧局

法定机关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14条、第16条、第19条、第40条、第43条。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3

乡村兽医

登记

行政

确认

畜牧局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及《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十七号)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4

兽药经营

许可

行政

许可

畜牧局

法定机关

《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5

动物诊疗

许可

行政

许可

畜牧局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志丹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志丹县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6

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审核

行政

许可

畜牧局

法定机关

《种畜禽管理条例》

2个工作日

不收费


7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保护草原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批


行政

许可


畜牧局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40、41条、《陕西省实施》第31、34、36条


五公顷以下,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五公顷以上以上报时限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9条第二款、《陕西省实施》第33条、市石油协调领导组〔2010〕4号



8

草种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

许可


畜牧局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二十六条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9

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核发


非行政许可审批


畜牧局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11条、《陕西省实施》第9条。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12

在草原上从事挖药材、搂发菜、勘探等活动


行政

许可


畜牧局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49条、《陕西省实施》第41条。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


13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核

行政

许可

畜牧局

法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52条、《陕西省实施》第44条。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