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2号令)和《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县物价局决定召开志丹县城镇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听证会参加人已通过自愿报名随机抽取、推荐和聘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会各项工作已准备就绪。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时间、地点
定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聚宝假日酒店11楼大会议室召开。
二、价格方案要点
(一)方案一:
1、居民用户。综合配气价格为0.52元/m³,分类居民配气价格为0.48元/m³。
居民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由现行的1.83元/m³调整到1.84元/m³,上调0.01元/m³;第二档气价由现行的2.20元/m³调整到2.21元/m³,上调0.01元/m³;第三档气价由现行的2.75元/m³调整到2.76元/m³,上调0.01元/m³。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价格标准在第一档气价的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02元。具体销售价格见下表:
志丹县城镇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 |||
分档 |
户年用气量(m³) |
销售价格 | |
非独立采暖 |
独立采暖(使用家庭壁挂锅炉采暖) |
(元/m³) | |
第一档 |
0-480m³(含)及以下 |
0-2500m³(含)及以下 |
1.84 |
第二档 |
480m³-660m³(含之间) |
2500m³-3000m³(含)之间 |
2.21 |
第三档 |
660m³以上 |
3000m³以上 |
2.76 |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 |
1.86 |
2、非居民用户。综合配气价格为0.52元/m³,分类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74元/m³,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由现行的2.23元/m³调整到2.10元/m³,下调0.13元/m³。
3、居民类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用气、居民采暖锅炉用气和福利院、养老院用气以及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用气;其他用气为非居民用气类别。
(二)方案二:
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即实行同价。其中:基准门站价为1.23元/m³、省内管道运输价格(0.13元/m³)、配气价格为为0.52元/m³、最终并轨价格即综合销售价格为1.88元/m³。居民类由1.83元/m³调整为1.88元/m³,上调0.05元/m³,非居民类由2.23元/m³调整为1.88元/m³,下调0.35元/m³。具体销售价格见下表:
志丹县城镇居民、非居民天然气并轨销售价格表 | |||
分档 |
户年用气量(m³) |
销售价格 | |
非独立采暖 |
独立采暖(使用家庭壁挂锅炉采暖) |
(元/m³) | |
第一档 |
0-480m³(含)及以下 |
0-2500m³(含)及以下 |
1.88 |
第二档 |
480m³-660m³(含之间) |
2500m³-3000m³(含)之间 |
2.26 |
第三档 |
660m³以上 |
3000m³以上 |
2.82 |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非居民户等 |
1.88 |
调整后的价格居民类用户仍实行阶梯气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非居民用户等按照并轨价格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
(三)影响分析
方案一对城镇居家庭影响较小,按照每户每年基本生活用气420方计算,每立方米调价0.01元,每年增加购气支出4.2元;使用家庭壁挂炉采暖用户按第一档最高使用量2500立方米测算,每个采暖期增支25元。方案二对城镇居民家庭影响,同样按照每户每年基本生活用气420方计算,按调价幅度每立方米0.05元测算,每年增支20元;使用家庭壁挂炉采暖用户按第一档最高使用量2500立方米测算,每个采暖期增支125元。
(四)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1.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成本和配气价格组成。购气成本由上游供气方的实际综合销售价格和运输费用组成;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确定。
2.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成本实行联动。当购气成本一定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或连续12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5%,或12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10%,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3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5%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3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价格。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10%,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现行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供销差率)。
3.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费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4.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和上游价格变化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测算,适时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天然气用户销售价格。
5.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通过后,今后市燃气总公司配气价格无变化,仅疏导上游门站和中游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影响,则无需召开价格听证会,按照价格联动传导机制同步予以实施。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一)消费者
李海明 小石山居民用户
王海军 中心街社区居民用户
刘 强 中心街社区居民用户
李红周 红都社区居民用户
王柏泉 红都社区居民用户
朱妤雨 灵皇地台社区居民用户
高文慧 灵皇地台社区居民用户
许文尚 桥南社区居民用户
曹如旺 桥南社区居民用户
安志英 桥北社区居民用户
张兴耀 桥北社区居民用户
王改琴 中心街工行家属院用户
任东琳 物业办代表
吴越华 聚宝假日酒店代表
(二)经营者
马艳雄 县天然气公司经理
高 燕 县天然气公司总会计
(三)县人大代表
王 伟 县人大办财经工委主任
(四)县政协委员
王文专 县教研室研究员
(五)政府工作部门
韩玺洲 县法制办副主任
郭耀晖 县住建局副局长
张永强 县财政局综合股股长
(六)专家学者
吕雪宏 县住建局总工程师
樊军虎 县经济发展局主任科员
(七)新闻媒体
县广电中心、通讯组记者各1名
四、听证人名单
宋利军 县物价局局长
张龙天 县物价局副局长
李红丽 县物价局副主任
杨万龙 县成本调查队队长
(l来源:志丹县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