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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决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23〕112号)《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政发〔2020〕12号)《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延政办发〔2023〕42号)等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