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本县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参保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现场办理;二是通过“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自主完成参保登记。具体步骤:登陆“陕西养老保险”手机App“→在左上角选择业务办理→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完成登记→县社保机构审核(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重新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审核通过)→完成参保。
三、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10个档次,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
(二)政府补贴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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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
200 |
300 |
400 |
500 |
600 |
800 |
1000 |
1500 |
200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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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 |
30 |
45 |
60 |
75 |
80 |
90 |
100 |
150 |
200 |
300 |
(三)一至四级残疾人在完成残疾身份登记后政府每年为其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龄段实行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断保人员可补缴间断年度的欠费。
(一)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已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不再缴费。
(二)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含补缴), 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间:农村户口2008年、城镇户口2011年。
五、养老金待遇
(一)缴费年限符合要求的参保人员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再加基础养老金155.5元(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
(二)待遇领取人员年满65—74周岁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5元,年满75—84周岁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0元,年满85周岁及以上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0元。
(三)参保缴费人员的养老金可以随户籍进行转移。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包括政府补贴)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退保。
六、丧葬补助。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家属可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