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公益 / 社保信息 / 正文

延安市实施分级诊疗医疗保险报销须知

一、实施范围

实施分级诊疗的人员范围是城镇参保职工和城乡参保居民。

暂不执行分级诊疗报销政策人员:孕产妇、5周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特殊参保人员或长期在本市外居住、打工等情况的参保人员;以及危重、急诊、术后复诊、精神类疾病、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等参保人员。

对于长期在延安市外居住、打工的参保人员,必须办理长期驻外手续后,才可以纳入不执行分级诊疗报销政策的人群中。

二、实施病种

延安市分级诊疗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变化涉及12个专科,109种常见疾病(见附页)。

三、实施医院

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变化涉及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全市内乡镇医院和一级医院暂不涉及分级诊疗医保报销方面的变化,按照原办法执行。

(一)市内二级医院

1、报销政策无变化的情况:从乡镇和一级医院转上来的病人,或者直接在二级医院住院的病人,按照原住院办法办理。

2、报销政策有变化的情况:市内三级医院住院后下转到市内二级医院的病人,携带市内三级医院的下转单(同时所住市内三级医院在医保网络中进行了备案),出院后72小时内到市内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为0,报销比例按照所住市内二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报销。

3、在市内二级医院出院后需要上转市内三级医院的,医院开具上转单,在出院24小时内在医保网络进行备案并上传到市内三级医院。

(二)市内三级医院

1、报销政策无变化的情况:参保人员所患病种,按照规定应该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直接到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原政策规定报销。

2、报销政策变化的情况:

(1)符合分级诊疗:从市内二级医院转上来的病人,符合《延安市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2015版)》,携带上转单,转到市内三级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执行市内二级医院和转入市内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差额部分,报销比例按照转入市内三级医院的原政策规定报销。

(2)不符合分级诊疗:参保人员所患病种,按照规定不应该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或者经市内三级医院确认,不应该在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医院明确告知情况(在告知单上签字确认),仍然要在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原政策规定执行,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城镇职工在市内三级医院不符合分级诊疗规定报销比例表

缴费年限

市内三级医院住院医疗

费用报销比例(%)

原报销比例降低后报销比例
1-10年8878
11-20年8979
21-30年9080
31-35年9181
36年以上及退休人员、国家或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和1-6级因工伤残人员9282

城乡居民在市内三级医院不符合分级诊疗规定报销比例表

医院等级原报销比例降低后报销比例
市内三级甲等55%45%
市内三级乙等60%50%

四、转市外医院的管理规定

(一)符合分级诊疗规范要求,在市外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就医并办理转院手续,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原政策规定报销。

(二)报销政策变化的情况:

1、符合分级诊疗规范要求,未办理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在市外三级、二级医院符合分级诊疗规定未办理转院手续报销比例表

医院等级原报销比例降低后报销比例
市外三级甲等50%45%
市外三级乙等55%50%
市外二级医院80%75%

城镇职工在市外三级、二级医院符合分级诊疗规定未办理转院手续报销比例表

缴费年限

市外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市外二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原报销比例降低后报销比例原报销比例降低后报销比例
1-10年88839085
11-20年89849186
21-30年90859287
31-35年91869388
36年以上及退休人员、国家或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和1-6级因工伤残人员92879489

2、参保人员未按分级诊疗规范要求就诊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原政策规定执行,市外定点医院报销比例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35%。如果还未办理转院手续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在上述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降低5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在市外三级医院不符合分级诊疗规定报销比例表

医院等级原报销比例降低后报销比例未办理转院手续报销比例
市外三级甲等50%32.50%27.50%
市外三级乙等55%35.75%30.75%

城镇职工在市外三级医院不符合分级诊疗规定报销比例表

缴费年限

市外三级医院住院医疗

费用报销比例(%)

原比例降低后比例未办理转院手续比例
1-10年8857.2052.20
11-20年8957.8552.85
21-30年9058.5053.50
31-35年9159.1554.15
36年以上及退休人员、国家或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和1-6级因工伤残人员9259.8054.80

五、执行时间

从2016年5月1日起入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按本报销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