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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条款的通知

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经各相关部门、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职工的共同努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对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发挥了重要作用。几年来,市本级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不断探索,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医疗保险基金也有一定的结余。为了提高市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干部职工的医疗负担,使参保职工缴费与所享受的待遇更趋合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市本级实施《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延政办发〔1999〕12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做如下调整:

一、将《实施细则》第八条部分内容调整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调整为:医疗保险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按参保缴费年限确定,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具体比例为:

纳费年限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
1-5年3

88

90

92

6-10年3.1
11-15年3.2

89

91

93

16-20年3.3
21-25年3.4

90

92

94

26-30年3.5
31-35年3.6919395

36年以上及退休人员、国家或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三八”红旗手和1-6级因工伤残人员

4.5929496

缴费年限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组成。1999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从2000年起按实际参保缴费时间计算缴费年限;未参保者,不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单位和个人欠缴医疗保险费一年以内的,可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其间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三、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的住院费个人起付标准调整为:

医院级别

个人起付标准(元)

第一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第三次住院
三级医院700500300
二级医院500300200
一级医院400200100

四、将《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参保职工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报销标准调整为:

医院级别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
报销标准(元/床/日)251812

五、将《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合并调整为:参保职工

用药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最新颁布的《药品目录》执行。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

六、将《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调整为:下列诊疗项目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在统筹基金中报销。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_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_刀、X_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及腹腔镜手术。

3、按规定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国产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使用此类进口材料的,个人自付20%)。

(二)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离休人员发生的以上费用按此规定执行。

七、将《延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办法(试行)》(延市劳发〔2001〕42号)第九条调整为:转外就诊就医的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医疗费用总额的5%后,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结算标准予以结算。

八、将《延安市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延市劳发〔1999〕098号)第六条调整为:大病互助基金用于按比例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部分:即大病互助基金报销医疗费用的90%,参保职工自付医疗费用的10%。每人一个参保年度内大病互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10万元。

九、调整的条款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调整后的政策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