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凡具有延安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照省上规定,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90—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生活保健补贴;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生活保健补贴。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尊老的美德,市政府决定在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对90、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补贴标准提高一倍,分别达到400元、600元。
三、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
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70%;对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20%、市县财政负担80%;对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省定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市上提高部分由市财政负担。7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在省补后,市级财政对县区的补助比例为:吴起、志丹县20%;安塞、黄陵、子长县30%;宝塔区、甘泉、延长、延川、洛川、富县、宜川、黄龙县60%。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执行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原政策。
(二)为规范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发放拨付环节,省、市财政补助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要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分担比例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陕民发〔2012〕11号通知要求,积极支持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为所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
(四)各县区老龄工作部门负责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及相关信息,纳入全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补贴发放及时到位。各县区要按照社会化发放的要求,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直接发放到高龄老人手中,尽可能避免现金发放。
(五)各县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老龄办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杜绝乱发、套取、挪用资金等现象发生,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专款专用,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
延安市民政局 延安市财政局
延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