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中心社区、街道办)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保障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发〔2013〕46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县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政策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关于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延市民发〔2012〕63号)规定,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补贴。其中:70-7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生活保健补贴;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400元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600元生活保健补贴。县老龄办和各乡镇(中心社区、街道办)要不折不扣地落实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切实做好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
各乡镇(中心社区、街道办)和县老龄办要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规定,严格执行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按月发放制度,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系统,按照社会化发放方式足额按月发放高龄补贴。各乡镇(中心社区、街道办)于每月20日前将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信息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每月25日前将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县财政局,经财政局审核后,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形式发放。
三、全力保障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配套资金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原则,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关于调整我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2〕11号)规定,70-79周岁和80-89周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分别负担30%和20%,剩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关于调整我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的通知》(延市民发〔2012〕63号)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我县配套资金,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将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明确部门单位责任
各乡镇(中心社区、街道办)要切实加强对高龄老人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月做好符合享受高龄生活保健补贴老人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不漏一人,不多一人;对上报的享受高龄老人保健补贴新增、变更、注销等信息情况,主要领导要负第一责任,民政站长负直接责任。县老龄办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逐人建立基本信息台账,将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基本信息纳入全省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将我县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信息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上报省、市老龄办,为省市民政、财政、老龄等部门编制下年度发放计划提供准确依据。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政策,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增强老年人的知情权。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县老龄办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要会同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漏统、漏报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现象的,要及时予以补报;对于漏发、拖欠或推迟发放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