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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5日

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认定精准率和救助及时性,高效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延政办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保障的精神。将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到镇(办、中心),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工作效率,让群众感受到“家门口”办事的便利,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兜尽兜,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工作。

二、工作程序和措施

根据《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将城乡低保、特供养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镇办(中心),实行“一减、一合并、一融合、一压缩”(减少审核公示步骤、合并入户调查与信息核对步骤、融合审核会议与审批会议步骤、压缩办结时间至15个工作日),文件中其他有关规定维持不变,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书面向户籍所在镇办(中心)提出,申请人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并自愿接受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同时,要全力推进网上办理社会救助业务,申请人要一并在网上提出申请,镇办(中心)要在24小时内受理。纸质档案一并保存。

(二)受理审核。

1.资料初审。镇办(中心)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所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镇办(中心)应及时受理,对居民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人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服务)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镇办(中心)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

2.调查核实。①申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救助必须签署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诚信承诺书》及《申报表》,镇办(中心)将申请对象本人申报的家庭基本组成人员信息、家庭成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经济收入情况提供给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委托核对中心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②镇办(中心)应同步组织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逐一入户调查,了解申请人家庭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入户核查率必须达到100%,入户调查时要结合邻里访问,不能单一采取向申请人本人了解情况的方式开展,必要时可采取信函索证的方式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③申请人对调查核实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镇办(中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查审核。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3.民主评议镇办(中心)工作人员分村主持召开评议会,以“群众评群众”的方式,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办(中心)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民政协理员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办(中心)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评议。

(三)核查审批。

1.核查审批。镇办(中心)要成立工作核查组,做到随报随查随核,可集中按月审批。在对前期的申报资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组织交叉核查组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后由镇办(中心)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批。

2.公开公示。经审批会议通过后,对拟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当在其所在镇办(中心)、村(社区)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7天(公示内容含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拟补助金额及督导举报电话等)。

3.批准决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办(中心)做出书面批准决定,审批对象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系统,同时将审批文件与汇总表报送县民政局备案,申请审批过程资料由镇办(中心)保存,一人一档。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镇办(中心)应该派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通知书》,说明理由。

镇办(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县级备案监管。镇办(中心)审批完成后,及时将审批决定、审批结果汇总表(其中重病重残单人保对象要单独造册统计上报)及《最低生活保障近亲属或近亲属关系申报备案登记表》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对镇办(中心)审批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季度汇总后于季度末进行一次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中单独登记的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审批对象全部入户调查),并向镇办(中心)书面反馈抽查意见。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督促镇办(中心)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相关程序。

(五)资金发放管理。镇办(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动态调整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按月将审批对象资料及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县民政部门备案。审批权下放后,社会救助资金管理运行机制不变,镇办(中心)每月将救助对象发放台账报县民政局汇总,由县民政局统一提交县财政局审核,救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安全封闭运行。

(六)动态调整。对已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救助对象,镇办(中心)根据其家庭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变动情况,完成“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救助对象信息调整工作。每年12月为全县社会救助对象集中复核认定月,县民政局、镇办(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象监测、复核、抽查等相关工作。

1.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每年复核一次。

2.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3.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档次;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审批前公示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由镇办(中心)组织进行重点评议。

4.取消审核阶段公示,将“三榜公示”简化为“两榜公示”(审批前公示、审批后长期公示)。

5.对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需提交的资料,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上能查询到的,不再要求救助申请对象提供。

(七)档案管理。

1.审批类档案:由镇办(中心)统一建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2.管理类档案:县民政局和镇办(中心)分别归档管理。 对以上两类档案要建立电子档案,留存备查。

三、工作职责

城乡低保审批权限下放后,各级工作职责有所变化,具体明确如下:

(一)县民政局职责

县民政局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到镇办(中心),由原审批责任主体变为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纠错。

1.负责制定本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2.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协调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3.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宣传、培训及救助对象网 络公示等工作。

4.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维护。

5.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等资料备案和审查。

6.负责对镇办(中心)审核审批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申请未通过对象进行跟踪监测,防止漏保;对镇办(中心)年度内复核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备案家庭及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救助对象进行100%的入户调查。

7.负责建立健全举报检查制度,对收到实名举报的,应当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8.负责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督镇办(中心)限期整改。

(二)镇办(中心)职责

镇办(中心)由原来受理审核责任主体再增加审批责任主体,履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受理审核、审批工作两项责任主体。

1.成立镇办(中心)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审核审批工作机制,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管理操作细则》。

2.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家庭低保、特困供养的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动态调整及向县民政局报送备案资料等工作。

3.负责按时录入、更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审核审批数据,建立社会救助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信息数据准确、完整、一致。

4.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对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进行定期培训;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投诉举报的查实、回复等工作。

(三)村(居)委会职责

村(居)委会是协助镇办(中心)做好城乡低保救助和特困供养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工作的责任主体。

1.负责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主动将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报告镇办(中心)。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代办或帮办服务。发现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镇办(中心)。

2.协助镇办(中心)开展入户调查、家庭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3.协助镇办(中心)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关爱帮扶等服务性工作,帮助群众掌握“e救助”掌上办操作技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组织领导,县民政部门要在2021年5月底前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工作,对镇办(中心)低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镇办(中心)要及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整合镇办(中心)各级工作力量,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夯实工作责任,稳步推进工作落实。确保低保审批权下放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成效。

(二)精心安排实施。各镇办(中心)要及时在全镇办(中心)全面启动权限下放工作,并强化业务培训、畅通信息沟通,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要认真妥善及时解决,有效保障审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好相关工作材料的收集、整理,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可复制、可推广经验与模式。

(三)提升保障能力。为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县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优化办公设备,切实保障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各镇办(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低保经办服务能力提升,切实做到随报随查随审批不拖延,并不断探索工作新方法、新思路,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四)强化监督管理。在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工作中,要遵循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敷衍了事、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影响社会公正公平与救助工作正常秩序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将分别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