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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保障对象的准确性,推动全县低保工作规范运行。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和《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3〕31号)等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一次集中核查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必须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作为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坚决予以清退,做到应退尽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是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责任主体,对现已享受城乡低保对象进行重新评议认定、逐户核查,实行人户一致。

三是坚持责任夯实原则。由县民政局负总责,落实专人负责包抓各乡镇(街道办)的核查工作,协调县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对各乡镇(街道办)核查清理工作进行督查。

    二、核查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对象实行以户为单位,重点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户口性质变动、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查,将城镇家庭人均纯收入超出4740元/人.年、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超出2500元/人.年保障标准的家庭全部清退;将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贫困,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杜绝和纠正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及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三、核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将对全县所有城乡低保对象逐人逐户进行重新核查认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实行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保障对象,实行按季核查,并形成长效机制。此次重点核查清理以下15类人员: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2.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行保障标准的;

3.城乡低保中的拆人并户、挂靠保障及人情保、关系保和平均分配低保金的;

4.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全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家庭拥有或使用柜式空调、摄相机、机动车辆、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6.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7.申请对象家庭人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8.拥有注册公司、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

9.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0.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拒绝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的,城镇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社等部门介绍工作的;农村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11.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困难且未改正的;

12.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13.拟保障人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4.自然减员的人员,包括出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县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贷、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3月1日-3月20日)。各乡镇(街道办)成立核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动员部署。对参与核查清理的人员进行政策理论、业务流程和工作技能培训,为开展核查清理工作做好准备。        

(二)核查清理阶段(3月21日-5月20日)。核查清理工作组按规定程序做好听证评议等工作,认真审核,进行逐户调查。一是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等“六规范”制度,严禁不经核查直接将任何群体和个人纳入低保。二是建立健全低保经办人员申请或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全面纠正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符合条件享受低保现象。三是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制度,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以行政村为单位召开有纪检人员、民政站人员、驻村干部、村委会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的民主评议大会,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评议询问、现场投票、公布结果、签字确认等程序进行,将民主评议是否通过作为审批低保的唯一条件,乡镇和村委会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评议结果在村委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四是严格落实公示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村级第一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户,重新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群众无异议后,组织人员填写《志丹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及审核、审批表》,收集相关材料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名,乡镇党委会议研究后,进行为期7天的二次公示,坚决杜绝选择性公示行为。公示期间,将拟保对象资料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后,将个人基础资料复印件及申请表、审核审批表、拟保对象(剔除户)花名册、低保对象近亲属登记备案表、入户调查照片、村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乡镇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一并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经复核无异议后报县民政局会议研究确定纳保对象。五是加强低保资金发放管理。城乡低保资金实行“一卡通”发放,杜绝低保资金“二次分配”违规行为。在领取低保金时,低保对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存折,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代领的,代领人员要同时出示低保对象本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并只允许一人代领一户低保金。

(三)总结上报阶段(5月21日-5月31日)。核查清理阶段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对本次核查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5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核查清理相关材料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办公室。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办)核查清理工作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城乡低保对象核查清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街道办)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实行乡镇干部分片包村,村干部包组包户,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此次核查取得实效。

(二)注重工作成效。各乡镇(街道办)要严格按照核查清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核查工作,力戒搞形式、走过场。核查清理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要在村(社区)设立城乡低保对象公示栏,将辖区内所有低保对象名单、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内容进行长期公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制度上、源头上堵塞城乡低保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杜绝各类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做好矛盾化解和稳定工作。各乡镇(街道办)要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防患于未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居民,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安抚工作。要及时调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对矛盾突出的问题,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四)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核查清理结束后,县上将成立由县民政局牵头的工作组,对各乡镇(街道办)核查工作进行抽查,在抽查中仍然发现存在违反政策规定、扩大低保范围、套取或挤占低保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现象,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