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志丹县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志丹县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发〔2014〕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的救助和帮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志丹”建设。
二、基本原则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一是坚持于法有据,勇于创新,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立足于“托底线”,创新机制,全面开展救助和帮扶。二是坚持民政统筹,部门联动。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三是坚持公开公平,社会参与。政府救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积极参与“救急难”工作。
三、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
开展“救急难”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得到及时救助,充分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作用,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3〕3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42号)文件精神,各乡镇政府作为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镇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740元和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以下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通过调查核实,认为情况符合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民政部门。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信息比对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在申请人所在村组或社区公布结束后,实行七类分档救助,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是特困人员供养。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生活情况,对符合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户”和孤儿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依法为其办理供养。需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组或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组或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特困人员供养由供养人员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可以在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对于无经济来源,基本生活不能维持的,各乡镇要通过积极协调,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上门服务,聘请庄邻院舍或雇佣保姆等形式给予照料;对于患重大疾病的,要及时送医院进行救治,并按规定给予医药费报销;对于去世的,要及时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敬老院要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由乡镇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三是受灾人员救助。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县民政部门要建立不小于900平方米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各乡镇也要根据实际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按照《志丹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要在2小时内向县民政部门报告受灾情况,并积极做好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和提供必要生活用品,迅速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抢险救灾;根据灾情特点和受灾程序,启动一、二、三级应急响应。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灾情稳定后,积极配合县政府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地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同时制定冬令春荒救助方案,统计需救助人数,合理安排救助物资,确保每位受灾群众都能得到救助。
四是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具体人员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困难人员,先由申请人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严格按照《志丹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志民发〔2013〕43号)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采取先救助、后结算的方式,具体由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救助。
五是教育救助。根据我县实际,在县域内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和在本县考区考入三本及以上高等院校未享受过政府助学奖励金的贫困大学生和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申请教育救助,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贫困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学生申请表,加注学生所在学校、家庭所在地村(居)委员会、乡镇政府三方的贫困意见,携带户口簿、低保证(残疾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和学生本人1寸照片一张,向乡镇(学校)提出救助申请。在志丹考区考入三本以上高等院校的贫困大学生,除携带以上资料外,还需出具学生本人身份证、参加高考的准考证和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的原件、复印件,直接向县教育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对于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由县残联提供需救助花名册,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助,资助其正常接受义务教育。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六是住房救助。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为本县非农业户籍,且在县城规划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收入家庭标准,家庭成员无住房,可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房管部门提出廉租房补贴,经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房管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房管部门优先给予廉租房保障。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居住在被确定为整栋危房(D级)和局部危房(C级)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可纳入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申请人先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经乡镇审实后,报县住建部门审核,确认为低收入的贫困家庭,纳入农村危窑危房建设项目。翻建新建或修缮加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以内,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节省建设费用,农房设计建设要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对D级危房进行重建,C级危房进行改造,把农村危房改造成既经济又适用的农民安居工程。
七是就业救助。县人社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申请贴息贷款的贫困户,应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人社部门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给予贷款补贴;申请公益性岗位的贫困户,应根据人社部门所提供的岗位需求情况,选择相应的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社部门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乡镇政府提出,乡镇政府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是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要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如实填写《志丹县困难群众申请审批表》,经审核、公示后,由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批。情况紧急的,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对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志丹县流浪乞讨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救治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四、保障措施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急难对象的全面救助,县政府决定成立志丹县开展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县财政、公安、监察、民政、教育、卫生、人社、住建、计生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救急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具体工作中需要多部门配合解决的事宜,由组长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解决。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城乡村组(社区)党组织、群众自治性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依靠驻村(社区)干部、村级社会救助员发挥责任主体作用,并发挥社会工作者、慈善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落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二是要构建服务平台。在县民政部门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告急难情况渠道。完善“首问责任制”和“转介”工作制度,着力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通过居民信息比对平台,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职,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比对,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各有关单位要依托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民政服务大厅设立统一受理救助申请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有门”,相关部门也要设立相应的救助窗口,在给予遭遇急难居民必要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由社会工作者针对不同急难情况的居民开展生活帮扶、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三是要落实救助资金。县财政要将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分别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的2%和1%安排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把财政预算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15%-20%作为“救急难”专项资金。民政部门要设立社会救助资金专项账户,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若发现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