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志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按照“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思路,坚持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高城乡低保管理水平,健全城乡低保监督机制,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为395元/人.月,依据困难程度实行3档救助;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定为2500元/人.年,依据困难程度实行7档救助。
一是要落实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办)要对现享受城乡低保家庭的人口和户口性质变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全面核查,将城镇家庭人均纯收入超出4740元/人.年、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超出2500元/人.年保障标准的户退出享受范围,同时将因特殊原因造成生活贫困,人均纯收入低于城乡最低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予以纳入。坚决纠正城乡低保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扩大保障范围,套取、挤占低保资金,杜绝和纠正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及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现象。对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和定期核查制度,及时掌握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变化情况,将不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三无人员”(A类),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B类),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C类),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核查审批后要对管理基础信息和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录入和调整。
二是要实行分类施保。严格按照《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民发〔2013〕33号)文件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三无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八类人员实施分类施保。
三是要开展“救急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紧抓我县被省厅确定为“救急难”试点县区机遇,加大对各类急难家庭的救助力度,各乡镇(街道办)及各相关部门要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民政部门要及时开通全国统一的“12349”社会救助热线,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办、转办工作流程,规范办理时限,加强结果跟踪,为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户籍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根据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6个月,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可作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户籍条件。
家庭收入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取得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条件: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房屋、机动车辆以及大型农机具及其他财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2.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3.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
5.家庭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
6.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全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7.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8.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
9.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
10.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
11.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等;
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
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14.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二)强化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依托县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平台,加强信息核对工作。居民家庭经济信息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其他家庭基本经济要素。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县公安、人社、房产、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养老、财政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志丹县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需要,在一周内向县信息核对中心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养老金、财政工资等方面的信息。核对中心根据相关部门核对结论进行汇总和分类,并及时反馈给各经办机构,作为是否享受社会救助的依据。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坚决杜绝分配或变相分配低保指标,拆户保、并户保现象,做到应保尽保、科学规范。
1.规范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书面提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低收入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及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2.规范审核评议。乡镇(街道办)是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职责,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认真核对,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①宣讲政策。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保障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②介绍情况。介绍评议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③评议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④现场投票。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陈述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不认可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理由。⑤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得到实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表示该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真实和完整的,现场公布评议结果。⑥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要把民主评议是否通过作为审批低保的唯一条件,不得按指标或比例直接投票确定保障对象,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
3.严把审批关口。县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乡镇政府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4.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在已设立的统一公示栏内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情况在居住地长期公示。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5.规范发放程序。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形式。由县民政、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由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发放花名和清单,财政部门负责发放清单的审核并及时足额划拨低保资金,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发放清单将低保金划入低保家庭个人低保存折,并在低保存折上注明“低保”字样。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取账户管理等费用,不得直接抵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欠款、缴款、贷款等。
6.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实行统一备份档案管理制,严格按《延安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延市民发〔2014〕41号)文件执行,由申请人填写申请、承诺、授权委托表,乡镇100%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及审核、审批表,并完善近亲属备案登记表、公示表和民主评议表,全部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保留一份。
三、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监察、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为成员。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也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按照1万人配备1名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逐步形成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协调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政策的协调发展,加快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
(二)夯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办)做好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等工作。同时,县乡村各级要做好信访化解工作,要公示信访举报电话,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处理,经县乡化解后,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三)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可用财力1%安排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10%的比例安排临时救助资金,3%的比例单独列支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民政部门年初预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县上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逐一核查,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五)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监察局牵头,县民政、人事、审计、财政等单位配合,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查处力度,及时追回已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