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志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7日
《志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
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对《志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暂行办法》(志政发〔2012〕2 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在第六条后补充增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享受原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征收方案确定的签订协议阶段,在第一阶段签订协议且完成搬迁的,再按房屋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在第二阶段签订协议且完成搬迁的,再按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在第三阶段签订协议且完成搬迁的,再按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志丹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与奖励暂行办法》(志政发〔2012〕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