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各驻志单位:
《志丹县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2015年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志丹县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志丹县扶贫避灾移民搬迁(2014—2018年)任务如期完成,根据省政府关于《陕北移民搬迁安置若干政策规定》《进一步做好陕南陕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通知》《支持延安市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的意见》,省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厅印发《陕北关中地区移民搬迁规划实施指导意见》和《延安市扶贫移民避灾搬迁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包含扶贫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以工代赈移民搬迁、生态移民搬迁、工程移民搬迁、危窑危房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且城乡只有一处住宅的农村及城镇户籍人口均可列为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对象:
(一)当年认定的农村贫困人口;
(二)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域的城乡居民;
(三)居住在危窑危房的城乡居民(由搬迁对象负责提供住宅处于不安全状况的举证材料);
(四)列入重大工程项目区和水源生态保护区内的城乡居民;
第四条 基本原则。坚持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原则;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原则;坚持整合资源,合力推进原则。
第二章 搬迁安置
第五条 扶贫避灾移民搬迁申报程序。按照本人申请——村组张榜公示向群众反馈确认后上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初审、张榜公示,向村组反馈,无异议后汇总上报县老区办——县老区办审核、张榜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 避灾移民搬迁对象认定责任单位。拟搬迁对象为贫困户的由老区办负责认定;拟搬迁对象为地质灾害隐患区域城乡居民的由国土部门负责认定;拟搬迁对象为居住在危窑危房城乡居民的由住建部门负责认定;拟搬迁对象为重大工程项目区和水源生态保护区内城乡居民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认定。
第七条 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要积极动员贫困户和地质灾害区群众参与搬迁,优先搬迁特困户、贫困户、受灾户、避灾户。通过搬迁实现“五告别”,即告别危旧窑房、告别地质灾害区域、告别窄沟陡坡、告别高边坡地带、告别贫困。对于当年的搬迁任务,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要尽快落实搬迁对象,逐户签订搬迁协议。
第八条 按照“148”城镇体系建设布局,70%以上搬迁群众向县城、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集中搬迁安置,其他搬迁群众可以结合美丽乡村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实际,统一规划、就近或就地集中安置。提倡整村组搬迁,整村组搬迁的优先安排。
第九条 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点房屋规划设计由规划部门统一进行技术审查。县城、重点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集中安置点,住房建设以多层或高层楼房为主;其他安置点,结合搬迁户和安置地实际,规划建设以室内功能设施齐全的特色民居为主。有条件的安置点可配建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商业用房和仓储用房,供搬迁户购买或租用。
第十条 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住房,按照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户型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 搬迁户户籍可迁入新居住地,也可保留在原居住地。搬迁户迁入新居并转为城镇户籍的,原土地和林草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属不变。对于整村组搬迁的有复垦条件的旧村庄、旧宅基地,由国土部门组织复垦后,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新增耕地权属不变。搬迁户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享受迁入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搬迁户享受的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随户口迁移,由迁入地政府负责落实。
第十二条 根据扶贫避灾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小区规模,设置社区管理机构,聘请物业服务公司,实行社区化管理。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 扶贫避灾移民搬迁户补助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集中安置。搬迁户选择集中安置的,按60平方米、80平方米、100平方米三种户型分别负担1万元、2.5万元、4万元建房费用。
(二)自购房屋。搬迁户在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区域内自购合法单元房,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0平米以上的,按照户均1万元、人均1万元的标准给于补助。
(三)特困人群。对于搬迁人口中的三无特困户(无安全住房、无劳动能力、无家庭积累),由政府免费提供60平方米以内的共有产权房安置,比例不超过贫困户总数的10%。五保户和孤寡老人原则上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
(四)面积标准。搬迁户根据家庭实际人口,按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选定户型(四人及以上的最多可选择100平方米户型),超出面积的建房费用由搬迁户负担。
第十四条 建房资金除各级财政补助之外,不足部分通过以下四个方面解决:
(一)整合捆绑保障性住房、生态移民、工赈移民、工程移民、地质灾害治理、危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资金;
(二)旧宅基地复垦和土地开发整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净收益资金;
(三)安置小区规划建设商业用房公开拍卖净收益资金;
(四)搬迁户自筹资金。按照60平方米、80平方米和100平方米三种户型,搬迁户分别承担3000元、5000元、7000元的户型差价;迁入县城的分别承担县城与镇、新型社区每平方米800元的区域差价。
第十五条 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等配套建设所需资金,可通过整合捆绑扶贫整村推进、以工代赈、文化、教育、卫生、水利、林业、农业、畜牧、交通、体育、能源、电力、通讯、城镇建设等项目资金解决。
第十六条 建立扶贫避灾移民搬迁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为成员。每年6月底前召开联席会议,将下一年度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市级对口部门,争取配套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按照“一点一策、一户一法”的思路,因地制宜,逐安置点、逐户科学制定产业发展和就业规划。
(一)围绕安置点规划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培育发展林果、棚栽、草畜、杂粮等特色产业,通过土地流转、引进龙头企业、发展专业合作社等,引导搬迁群众就近就地就业;
(二)围绕产业园区吸纳移民就业;
(三)围绕安置点发展商贸、物流、餐饮、劳务、家政、物业管理、旅游等服务业,引导搬迁群众在第三产业就业;
(四)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组织搬迁户参与技术、技能培训,提高搬迁户从事种植、养植、服务业的水平,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
(五)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六)对迁入新居的农村贫困人口,按照《延安市扶持农村贫困人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给予产业扶持。
第十八条 新建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征迁范围内需拆除或迁移的电力、通讯、广电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产权单位要及时进行拆除或迁移,对发生的直接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或免收。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县老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政策及推进措施,对年度搬迁安置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年终考核,对计划项目进行报批、审核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的职责:
县经发局负责项目计划的申报和项目资金的整合捆绑。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县级配套资金,有关收费项目减免政策的落实和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扶贫避灾移民搬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扶贫避灾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县规划办负责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规划的技术审查;住建局、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等项目资金的争取和捆绑落实。县房产局负责城镇搬迁人口的搬迁安置,依法对移民搬迁安置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及时颁发房屋产权证。
县国土局负责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参与选址审查。负责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和其它土地手续办理,落实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负责核发搬迁安置点住房土地使用证。
县公安局负责移民搬迁农户的户口监管和迁移接转,加强户籍管理,清理双户籍和多户籍现象,严禁发生为套取移民搬迁补助资金进行的分户、并户和增户等违规现象。
县民政局和残联负责五保、孤残人口的集中供养安置。
县交通局负责扶贫避灾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道路、桥梁等建设。
县水务局负责集中安置点堤防、饮水工程等建设。
县电力局负责集中安置点供电保障等建设。
县教育局负责集中安置点幼儿园、中小学校建设。
县卫生局负责集中安置点卫生室(院)建设。
县文广局负责集中安置点文化设施和健身设施等。
第二十一条 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完整的搬迁安置项目档案和工作档案。
(一)项目档案包括:安置点用地审批、地质灾害评估、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管理、项目及被整合项目验收资料等。
(二)工作档案包括:搬迁户申请、搬迁对象摸底表、搬迁户审批表及花名册、搬迁对象确认公示资料、搬迁安置协议书、灾后重建安置户花名册等。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和其它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县下达的计划要求,主动服从和配合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工作,确保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每年县政府要与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政府签订移民搬迁目标责任书,建立年终考核问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月上报、季度通报、年终单独考核制度。对完成扶贫避灾移民搬迁任务且年终考核为优秀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没有完成年度任务、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建设部门、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移民搬迁对象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套取、骗取搬迁住房的,坚决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收回住房;对移民搬迁过程中渎职和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移民搬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老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0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5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