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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志丹县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来源: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6-04-19 09:5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志各单位:

《志丹县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暂行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志丹县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延安市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暂行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并联审批,是指将传统由县经发局、住建局、国土局等项目审批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单位)依次纵向审批的事项,改变为“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即财政投资类项目由县经发局牵头、非财政投资类项目由县规划办牵头,各审批单位互视前置事项为“同意”,根据前置单位出具的初审意见,同步进行审查、限时提交结果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审批方式


第四条 县经发局受理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后,根据项目的性质,拟定并联审批方案,并组织审批单位开展集中并联审批。

第五条 实行联合踏勘。进入并联审批的项目,对涉及测绘、测量、勘探、勘验等需要多部门多次现场踏勘的审批项目,由县住建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审批单位一次性联合踏勘。

第六条 推行“多规合一”的联合审批方式。对涉及县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保、林业、水利等专项规划的项目审批,由县经发局牵头组织审批单位开展“多规合一”联合审查。

第七条 实行“零前置审批”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各审批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它部门审批结果、收费事项作为本部门受理、审查、审批的前置条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一节财政投资类项目审批程序


第八条 财政投资类项目经县规委会审查同意后,按照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报建审批、竣工验收4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立项审批阶段

1.建议书审批环节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

(1)概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

(2)中省市县重大民生类或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3)中省市有特殊要求的。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县经发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

概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建设内容及规模以规委会审定为准。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经发局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后予以审批:

(1)概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技术复杂的;

(3)中省市有特殊要求的。

其余项目一律不再召开项目可研报告评审会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由县经发局直接审查后予以可研报告审批。

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持年度志丹县财政投资重点和非重点项目计划及项目说明书,或批准同意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及有关文件,直接进入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阶段

可研报告批复后,建设单位依据可研批复及其它有关文件分别向县规划办、国土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手续。县规划办、国土局接到申请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

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经发局提出其余需要办理手续的并联审批申请,县经发局会同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审批单位同步、按需办理环评、能评、安评、水保、防洪、维稳评估等手续,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按照办结时限要求负责督办。凡项目集中区域,只编制审批总体环评、能评,适用于区域内所有项目,不再按项目单独编制审批环评、能评,但生产性项目除外;居民住宅类项目不再编制安评报告;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符合财政采购目录的,实行政府采购。

各项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书。县经发局负责办理初步设计批复。县规划办、国土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项目施工图;同时,县经发局要对项目概算书予以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下达基建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报建审批阶段

项目用地规划和正式用地手续及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县经发局牵头、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配合召开项目联审会议,组织防震、消防、人防、气象、墙改等专项审批单位同步开展专项审查,县规划办依法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此同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书,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审查,县审计局进行验资。县住建局审查项目批准文件、基建投资计划、“一书两证”及用地手续施工图审查意见后办理报建手续,随后项目进入招投标,依次进行工程监察批复、公开招投标、质量监督备案等程序。招投标程序完成后,县住建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县规划办现场放(验)线后,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收费不再作为办理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除部门单位承诺事后收取外,一律由收费主管部门统一整理,分批分期提供收费名称、收费金额等报县政府审批,由财政部门集中拨付。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各涉及审批的部门单位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专项验收,县住建局组织开展质量验收,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专项、质量验收、决算审计完成后,县经发局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节 非财政投资类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非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由建设单位向县规划办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县规委会召集经发、国土、住建、环保、水务、安监、消防、人防等部门单位及有关镇办(按项目实际需要选择涉及部门单位)开展项目建设方案审查。

第十五条 县规委会审查通过后,规划办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县国土局根据需要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建设单位在县经发局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手续,相关单位同步、按需办理环评、能评、安评、水保、防洪等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审查结束后,根据项目土地预审或土地使用权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及其它审批文件,县规划办、国土局分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正式土地使用手续;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施工图。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正式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县规划办提出开展并联专项审查申请。县规划办牵头组织消防、抗震、人防、气象、墙改等部门单位开展专项审查;专项审查结束后,依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规划办开工放(验)线后,建设单位施工。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要提出验收申请,相关审批单位同步进行验收。相关部门验收后,县住建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九条县经发局作为全县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确定项目并联审批事项及涉及部门单位,受理并组织开展项目并联审批。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协助县经发局组织并联审批联席会议,督办审批事项。

第二十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前期手续时,要按照“一个项目、一套表册”的要求,建立项目前期工作时间控制册,与审批单位逐项确认提交的材料、收件时间、承诺办结时限、实际办结时间和双方经办人(责任人)等信息,并加盖审批单位公章,与其它审批资料一并纳入档案管理。

对中介服务事项,建设单位要采用合同制方式约定服务时限,最大限度地节约项目前期耗时。

第二十一条 推行审批事项“双向承诺”制度,各审批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批事项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需延时的,审批单位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延时;需补充资料等进行暂时保留处理的,资料补充后重新计算时限。

第二十三条 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办,县监察局予以监督。各审批部门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各类协调会、联审会,不得无故缺席拖延。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责令纠正:

(1)审批单位对符合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审批单位故意刁难申请人或无故将审批事项拖延不办的;

(3)建设项目审批事项逾期不办或经催办后无特殊原因拒不纠正的。

(4)审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按规定参加项目联审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监察局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1)并联审批事项涉及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延误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工期的;

(2)由于审批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误,遗失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其它重要资料,造成重大损失的;

(3)审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不按规定参加联审会议规定,导致审批事项延期的;

(4)其它因审批单位的责任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确定的审批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审核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时间,不包括依法组织听证、公示、评审、财务决算审计的时间,不包括申请人自主选择由中介机构承担的设计、评审、评估、验资、鉴定、论证报告修编等活动时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审批自受理之日起,由审批单位自行将审批事项录入县电子监察系统并自动开始计时,由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监督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2日起施行,2018年4月1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