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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4-04-30 17: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志丹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管理,确保门户网站的安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各乡镇、各部门子站,其功能定位是信息公开、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对外宣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我县各部门单位在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二章 网站建设


第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安全可信、特色鲜明”的原则。

第五条 网站建设应报县信息化办公室登记并由国家工信部进行ICP备案。

第六条 子网站建设应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进行,以利于资源共享和资金整合。县信息办为主网站和子网站提供虚拟空间和支持平台,各部门单位负责各自子网站的栏目规划、资源管理和内容保障。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必须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网上互动等基础功能。


第三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八条 县信息化办公室是我县门户网站建设的牵头机构,主要承担主门户网站的建设、运维及日常管理,并为各子网站提供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各子站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九条 门户网站系统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全天候正常开通运转。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员,负责本部门网站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对门户网站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进行定期备份,以便应急恢复。重要部门应当对相关重要文件和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二条 主网站和子网站应当设置网站后台管理及信息上传的登录口令。严禁将登录口令泄露给予工作无关的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网站机房应建立严格的门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机房及机房内所有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外来维护人员进入机房,应由技术人员陪同并对其工作内容做详细记录。

第十四条 网站系统应当定期委托专业机构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测评通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测评。

第十五条 网络管理单位应及时对网站服务器系统漏洞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黑客非法入侵。

第十六条 网站负责人、技术开发人员和信息采编人员所用电脑必须加强病毒、黑客安全防范,确保电脑内的资料和账号、密码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单位应当适时评估网站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并制定网络应急响应方案。

第十八条 各乡镇、部门网站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处置外,应当及时向县信息办报告。县信息办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视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协调公安部门和相关通信运营商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门户网站管理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定期选派外出学习,切实增强实际操作和故障排除能力。


第四章 信息资源管理及内容保障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信息资源由各网站管理单位根据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进行采集、加工和开发。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中省市驻志单位在做好本单位子网站内容保障的同时,须配合县信息办做好政府主门户网站对应栏目的内容保障及更新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所发布内容实行“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制度,门户网站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国家《互联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拟通过网站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由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并对审查上传的内容进行登记建档。

第二十四条 涉及全县的政务信息、政府文件、公共服务信息、重大事项、重要会议通知、公告等信息资源在子网站发布的同时必须报送给主网站对外发布,必须保证主网站与子网站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一致性和时效性。

第二十五条 新闻类资源信息发布时限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政务信息公开不得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服务类、在线办事信息发布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的健康和安全。建立网上互动应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答复网上办理、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第二十八条 县信息办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网站信息员开展信息采集及相关技术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信息办定期检查主站和子站的信息采集报送、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通报监测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 子网站没有及时更新信息或网页无法打开,经联系沟通后一周内未能解决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县信息办通过主网站不定期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由公众对各子网站建设和维护情况进行公开评价,结果在主网站实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县信息办根据检查监测及网上评议情况,评选子网站建设和运维优秀单位,作为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30日起施行,至2019年4月29日废止。原《志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