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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等栏目网民留言办理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4-04-30 17:23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志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等栏目网民留言(以下简称“网民留言”)办理程序,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县长信箱”等栏目留言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长信箱”栏目设在志丹县政府门户网站,是县政府通过网络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县长信箱”等栏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信息办和县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各乡镇、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是网民留言办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网民留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和“一事一办一反馈”的原则办理。

第五条 “县长信箱”受理范围

(一)对涉及全县经济发展提出的经济建设、发展环境、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意见或建议;

(二)对本县各级政府部门及领导干部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三)反映居民日常工作、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诉求;

(四)对中、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咨询或建议;

(五)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需由行政机关协调的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县长信箱”不予受理的范围

(一)未按规定要求填写,主体不明、内容不具体、表述不清楚,无法核实的;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三)对属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人大及其常委会或部队职权范围内的;

(四)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对已经按相关政策明确回复的事项;

(五)对属于应按正常渠道逐级汇报的;

(六)个人与单位或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七)对属于产品推销、社会中介服务需求等市场行为方面的;

(八)对属于邀请函、通知函等公文交流方面的;

(九)涉及国家秘密的;

(十)超出志丹县管辖范围的。

第七条 网民留言办理流程

(一)受理。网民留言由县信息办确定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每个工作日定时读网,及时发现、接收、下载、打印,并转交县政府督查室处理。

(二)交办。县政府督查室对县信息办转交的网民留言进行梳理归类,并以督办函的形式分发给有关乡镇或部门单位办理。通过县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网民留言,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办理结果或答复意见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结果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同时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县政府督查室。

(三)答复。县政府督查室对各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进行整理审核后,2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及电子版答复意见转送县信息办,由县信息办专职工作人员执行网上答复。 答复一般应在受理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复的,应先进行解释性说明,并回复“正在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审定不得擅自答复。

第八条 县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单位网民留言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对超过回复时限且未说明办理情况的部门、单位,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催办;催办后5日内仍未回复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网民留言办复情况进行一次汇总通报。

第九条 对网民留言办理重视不够、工作不力、敷衍应付、推诿扯皮的,由县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三问”;对因弄虚作假或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条 中省市政府门户网站、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以及其它网站涉及我县的网民投诉、咨询、建议等栏目的网民留言,照此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30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2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