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志丹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志丹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29号)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能新能源〔2018〕23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电网接入和消纳等条件的地方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志丹县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志丹县杏河镇张渠王圪坨10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电站收益是指政府入资我县光伏扶贫电站所取得的净收益。
第三条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志丹县杏河镇张渠王圪坨10MW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由政府出资项目资本金10%,延安久久光电有限公司承担建设及后期电站运营、维护、管理工作。按照每30千瓦扶持1户贫困户为基数,扶持贫困户总户数为342户,原则上每户每年收益不低于3000元。
第四条 突出重点对象的原则。原则上面向无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弱、无固定生产性收入的贫困户。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要坚持“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实事求是,动态调整;严格程序,分类施策;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的原则, 确保光伏扶贫政策更多惠及贫困人口,避免简单发钱“终身绑定”。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收益、收益分配等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受益对象要经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 乡镇审核, 县级审批备案等程序确定。
第七条 动态调整原则,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由县扶贫局统筹管理,按户分配,并实行动态调整。到户扶持资金需用“惠农一卡通” 银行账户兑付到户。
第八条 按照贫困户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
(一)贫困户申请,村委会对辖区内的贫困户进行分类摸底,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提出申请。
(二)村评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提出申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村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村两委通过评议结果初步确定光伏扶贫贫困户名单并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对上报贫困户名单进行审核把关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各村光伏扶贫对象名单汇总后统一报县扶贫局审批。
(四)县审批,县扶贫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光伏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汇总,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光伏扶贫政策、光伏扶贫对象和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审批。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实行专门账户管理。扶贫局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并进行统筹管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收益分配具体方式,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光伏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期限进行扶贫资金支付,打款至县扶贫局指定的扶贫专账上,由县扶贫局对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资金进行统筹管理,根据确定的光伏扶贫收益分配对象,由会计专职人员负责将贫困户收益直接打到贫困户“一卡通”账户。
第十条 建立完善收益分配档案,由县扶贫局建立光伏扶贫收益扶贫对象分配人员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监管机制,扶贫局、经发局指导光伏建设企业做好收益分配、设施管理、日常维护监管等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对光伏扶贫项目的资金拨付、收益分配和项目管理等进行监管、审计。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至2024年3月30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