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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4-05-05 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丹县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和电子政务应用实效,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国信办〔2006〕2号)和《陕西省县级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指导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丹县电子政务网络(以下简称电子政务网络)通过县级电子政务统一平台提供设备和技术支持,由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两部分组成,是省、市电子政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政务内网主要承载各级机关单位内部办公、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电子政务外网主要承载各级机关单位互联网访问、网上办公、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及不需要在电子政务内网上运行的业务。

第三条 县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信息办)是全县电子政务网络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县电子政务网络的规划、建设、运维、安全、综合协调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和各部门单位从事电子政务网络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网络建设

第四条 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电子政务外网覆盖范围为县乡两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并逐渐延伸至社区和有条件的行政村。电子政务外网以专线方式接入,与各通信运营商提供给社会大众的互联网逻辑隔离。

第六条 电子政务内网覆盖范围为县乡两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省市驻志有关单位,以专线方式接入,与互联网及其他网络物理隔离。

第七条 各乡镇和各部门单位建设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电子政务网络,应当依托已有的县级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内网资源进行,原则上不再新建跨部门、跨区域的网络、平台和机房。

第八条 电子政务网络项目应同步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安全系统设计方案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要求。方案由县信息办会同项目实施单位,聘请专业机构评审。

第九条 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实施信息化项目,必须经县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兼容(有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及运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电子政务网络有序发展、稳定运行。

第三章 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县信息办负责在电子政务统一平台上建立安全防范体系(安全支撑平台和相关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保障各应用系统及接入终端的可信、可控和在规定权限内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各乡镇和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确保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

第十三条 各乡镇和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备份制度。电子政务网络有关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应定期进行备份;重要系统数据要做好容灾备份。

(二)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和维护实行分类分级授权管理,不同级别的访问者、管理者享有不同的权限。

(三)应急处理制度。针对可能发生的网络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有效。

(四)与本单位政务信息安全要求相适应的其他制度。

第十四条 各乡镇和各部门单位进行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使用正版操作系统、数据库、杀毒等软件。

第十五条 各乡镇和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计算机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络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章 网络接入

第十七条 县信息办根据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工作需求提供电子政务网络服务,并对依申请各单位的接入资格和接入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接入电子政务内网的单位应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接入的单位,须按此规定补签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十九条 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单位应在县信息办指导下,按照全县电子政务外网统一规划和要求,做好网络运行、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网络各接入单位办公局域网和联网终端的隔离方式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信息办负责建立接入网络、接入系统和接入终端台帐,包括接入单位责任人、接入网络和系统的基本情况、统一分配的通信端口、网络地址及域名等。

第五章 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电子政务中心机房和主干网络由县信息办负责管理和维护,各乡镇、各部门单位接入网络设备及服务终端设备由本单位自行管理,县信息办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县信息办每天对中心机房进行一次检测维护;每周对重点汇聚机房及骨干网络进行一次巡检维护;每季度对全县电子政务网络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和维护,确保网络稳定运行。

第二十四条 接入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电子政务网络接入设备的配置,不得擅自中断设备供电,不得擅自挪动相关设备,不得擅自切断、切换内外网络传输线路,不得擅自将电子政务网络与其他网络对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网络故障的,对相关单位予以全县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明确电子政务网络分管领导,同时指定具备一定计算机知识的工作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网络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县信息办会同组织、人社、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网络管理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30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2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