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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志丹县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的通知

来源: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7-07-21 09:47

各镇人民政府(保安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志各单位:

《志丹县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经2017年第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志丹县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超限治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及治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公路桥梁和隧道),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超限运输: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九)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第四条 坚持“以堵为主”的原则,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在所辖农村公路入口处或重要桥梁、隧道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新建农村公路限行设置要与农村公路建设同步实施,并纳入农村公路路产保护范围,落实修复管护责任。

第五条 农村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县交通局负责全县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县交管站负责超限运输源头管理工作,向货物装载单位宣传和公布超限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派驻人员、巡查等方式,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责令当场卸载。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对农村公路路面超限标志的设置、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测、超限货物就近处置、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许可、对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农村公路路产维修保护等工作。

县商贸办、国土局、工商局要加强对公路沿线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企业和储煤场点,并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共享有关信息。

县公安局要加强车辆注册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配合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协助治超人员维护好设施安全。依法打击群众闹事、堵塞交通、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认定的非法改装、拼装的超限运输车辆。

县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交通局要加强对改装、拼装企业和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要保障治理农村公路超限运输工作经费。

第六条 石油、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七条 超限运输可分载物品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八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超限情况进行流动检测。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经检测认定为违法超限的运输车辆,执法人员应当就近引导至指定的、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责令当事人自行进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自行卸载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协助卸载、分装保管的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九条 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车辆行驶农村公路时,承运人应当向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提出申请。

第十条 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许可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和车辆营运证。


第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当在接到承运人申请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不予许可: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的监督检查。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四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制定相应方案,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进行加固、改造或者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五条 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具体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运输不可解体货物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通讯联系实时畅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载货后几何尺寸高在4米以内(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宽2.5米,长18米以内的,不予罚款;

(二)载货后车货总高度超出4米(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总宽度超过2.5米,总长度超过18米的,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责令改正,并一次性处五百元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四)至(八)项规定,运输一般货物的车货总重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责令改正,并在安全的前提下,引导至就近的检测站,卸货后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超过核定标准0.5吨(含0.5吨)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过核定标准0.5吨以上1吨(含1吨)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标准1吨以上1.5吨(含1.5吨)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标准1.5吨以上2吨(含2吨)以下的,处一千元罚款;

(五)超过核定标准2吨以上3吨(含3吨)以下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

(六)超过核定标准3吨以上4吨(含4吨)以下的,处二千元罚款;

(七)超过核定标准4吨以上4.5吨(含4.5吨)以下的,处二千五百元罚款;

(八)超过核定标准4.5吨以上5吨(含5吨)以下的,处三千元罚款;

(九)超过核定标准5吨以上6吨(含6吨)以下的,处四千元罚款;

(十)超过核定标准6吨以上7吨(含7吨)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十一)超过核定标准7吨以上8吨(含8吨)以下的,处六千元罚款;

(十二)超过核定标准8吨以上9吨(含9吨)以下的,处八千元罚款;

(十三)超过核定标准9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的,处一万元罚款;

(十四)超过核定标准10吨以上的,按照10吨罚款一万元,超出核定标准10吨以上部分,以每超限1吨罚款二千元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持有效《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未按核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公路的,处二千元罚款;

(三)使用租借、转让、涂改、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公路上行驶的,处五千元罚款;

(四)车、货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符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有上述(一)、(三)、(四)项且车货总重超过核定标准6吨以上的,按照车货总重超限的处罚裁量标准裁量,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作出5000元以上、对单位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2022年7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