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志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一是文件制定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才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二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它是面向社会发布的,管理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的管理事项,部门之间的协调等事项均不是规范性文件。三是具有在一定范围普遍适用性,即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具体针对某一个人或某几个特定的相对人,而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所有的不特定的相对人。四是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既可以对同一相对人反复适用,也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相对人;只要是同一事项都适用这一文件的规定,而不是一次性适用;它不仅适用于当下的事项,而且适用于往后发生的同类事项。五是内容规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既包括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程序性的权利和义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政府各工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规范性文件,都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范围。
二、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1.起草单位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制发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请示,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相关部门意见以及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制主管领导和法制专干签名的审查意见。
2.县政府办公室按分管负责人批示将草案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转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县政府法制办对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出具审查意见后,直接予以登记;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有关单位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不得提请签署。
3.通过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办公室依照办文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经主要负责人或相关领导签署后,县政府法制办予以核发编号。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政府常务会审议,不得提请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签署。
4.县政府办公室编制发文字号送印,并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1.起草室(股)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稿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本部门法制主管领导和法制专干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起草室(股)按照办文程序提请本机关局务会审议、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审签。
2.起草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同时提交登记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或本部门法制主管领导和法制专干签名的审查意见。材料报送齐全的,县政府法制办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3.县政府法制办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属急件的于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4.经县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制定部门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交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信息网统一公布。
乡镇政府(街道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县政府备案。县政府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后,不再执行备案制度。
三、工作方式
(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编号是三号黑体字,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上角,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简称加规范性文件确认代字—“规”。如志丹县的规范性文件为“志规”;第二部分为年份加规范性文件登记流水号,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用六角括号“〔〕”括入,规范性文件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紧跟年份后,不留空格,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如:“〔2015〕001”;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简称和制定机关发文流水号。制定机关简称为汉字简称,如县人民政府为“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为“县政办”、县环保局为“环保局”,发文流水号同上;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紧紧相连,不留空格,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如:志丹县政府法制办“三统一”登记的第6件规范性文件是志丹县政府办2015年发布的第8件规范性文件,编号应为“志规〔2015〕006-县政办008;志丹县政府法制办“三统一”登记的第8件规范性文件是志丹县环保局2015年发布的第2件规范性文件,编号应为“志规〔2015〕008-环保局002”。
(二)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的方式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信息网、政府所属部门网站。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规范性文件信息系统,公布经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方便公众查阅、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把推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明确办文机构与法制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实到位。要高度重视法制队伍建设,切实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县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工作的衔接。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到问题,及时与上级政府法制机构联系,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三)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作为衡量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未经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要加大推行力度,明确分工,夯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五、施行和废止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2月27日施行,2020年2月27日废止。原《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志政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