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保安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驻志各相关单位:
《志丹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志丹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陕政发〔2018〕21号)、《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和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产业路、油区生产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全面养护、依法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安保设施齐全。
第四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五条 县政府责成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对镇办(中心)的目标责任考核,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落实农村公路养护预算资金,落实各镇办(中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履职尽责。推行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各级路长负责相应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务,审查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和评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考核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镇办(中心)农村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组织验收除省市验收外的其余养护工程。
第八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县道日常养护、水毁抢修、安全生产和乡道、村道路面补坑槽专业养护,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设计、评审、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申请质量监督,申报并拨付养护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工作,对养护公司、施工企业和镇办(中心)农村公路管理所等养护队伍进行日常业务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九条 各镇办(中心)农管所(2008年养护体制改革成立),由主管副镇长(副主任)兼任所长,并配备2-3名专职公路管理员。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水毁抢修、冰雪清除、安全生产和除路面补坑槽外的其它所有小修工程工作;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环境协调工作,对乡道、村道日常养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搞好大型水毁抢修、地质、灾害等严重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和环境协调工作,沿线镇办(中心)要主动配合,并按时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抢险、处置任务。
第十条 各村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员,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村道的清扫、保洁、绿化、疏通排水、清理塌方、填补缺口、水毁抢修、环境保障等工作,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
第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镇办(中心)对辖区内县道和乡道、村道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长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农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和桥涵损失的,及时组织人力物力修复,并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负责,指挥车辆通行,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加强绿美廊道建设,巩固田路分家、宅路分家成果,打造畅、洁、绿、美、安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十二条 各镇办(中心)、村委会以及农村公路沿线单位、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搞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无损、安全畅通。
第十三条 鼓励各镇办(中心)和村民委员会将日常养护和沿路环卫捆绑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择优选聘,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使用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从2020年起,县政府将农村公路养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原则上按照每年每公里县道不低于15000元、乡道不低于10000元、村道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足额落实日常养护资金。省市养护工程县财政配套资金和水毁工程资金,县财政另外追加。公路养护资金由交通部门统筹使用,乡道、村道养护资金经交通部门业务指导、验收合格后划拨镇办(中心)使用。
第十五条 各镇办(中心)管理养护的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费按每公里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季度考核将日常养护经费拨付到农管所,农管所要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专户。每季度按完成任务兑付80%,剩余20%与养护成效挂钩,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年底补助给养护成效较好的镇办(中心),除日常养护以外发生的小修工程费用另行计量拨付。
第十六条 根据公路建设情况适时调整追加养护经费,结合养护经费随使用年限、人工、物价增长同步增长的原则,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每年递增比例不少于5%。
第十七条 2006年以来,农村公路网络化日趋完善,通村公路基本实现柏油和水泥硬化,为了有效化解矛盾,驻志各石油企业主要区域内的自建油路,根据交通流量、荷载一次性规划到位,提高等级质量。各驻志石油企业自建的油区道路,所属企业为建设养护管理主体,必须按照“四好农村公路”建设和养管标准进行建设和养管。
第十八条 鼓励通过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企业捐助、个人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养护资金。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养护经费随养管里程、使用年限、人工物价增长同步增长的保障机制,每年递增比例不少于5%。
第二十条 各镇办(中心)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养管分离,县道日常养护、乡道、村道路面补坑槽专业养护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公司实施,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与养护公司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省市下达的各项养护工程计划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招标、选用施工企业和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水毁工程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县相关部门审核图纸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组织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大中修工程应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无杂草,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畅通;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
(三)过村路段排水设施因地制宜,保证无积水。
(四)强化边沟、过村路段的柴草、秸秆、垃圾物的治理,保持边沟、过村路段的环境卫生。
(五)桥头无跳车、桥面清洁无杂物且排水畅通无堵塞;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六)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搞好绿化,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及时防治沿路树木病虫害。
第二十四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
(二)设立集贸市场或设置棚屋、摊点和其它临时性设施;
(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和树木悬挂物体、拉钢筋、拴养牲畜等;
(五)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其它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挖砂、采石、取土等;
(二)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三)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等。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使用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所需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5米。
规划和新建村、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和村道不少于20米。
第二十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要限期拆除,更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
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定协议;农村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三十条 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县级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镇办(中心)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在乡道和村道出入口处及节点位置设置限行警示标志及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工作的正常通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更新采伐时,由采代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领取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完成路树的更新。
第三十二条 违法本办法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6日期施行,2025年3月25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