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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志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志丹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10-13 12: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志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3日

志丹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事中法律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是经县政府同意设立,为县政府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组织,由3至5名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成。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

第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在国内知名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中推荐,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聘任。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行政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领域的教学、研究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律师执业满八年;

(三)熟悉县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县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三)参与县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协助县政府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起草、审查、修改以县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受县政府委托,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招投标;

(七)受县政府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八)对涉及我县的社会敏感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九)协助县政府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办理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县政府有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县政府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对我县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县政府工作秘密;

(二)按时参加县政府法律顾问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三)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及时向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报告个人的社会兼职情况;

(七)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损县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县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和工作条件。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恪尽职守。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对县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是否回避,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主任决定。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辞去聘任。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报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县政府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累计五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政府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办(中心)、各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各镇办(中心)、各部门应当将聘请的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报县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取得适当的工作报酬,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由司法局报县财政局审核后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各镇办(中心)、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20年10月13日起施行,2025年10月13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