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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志丹县“五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志丹县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0-10-27 12:23

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志丹县“五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志丹县“五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五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五类规模以上企业的统称)市场培育管理工作,促进我县“五上”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五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通知》(延政办函〔2018〕83号)《志丹县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志发〔2019〕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志丹县“五上”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志丹县注册登记的在库“五上”企业及培育拟入库“五上”企业。

第三条 规模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申报时主营业务年收入已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指申报时批发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已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已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业主营业务年收入已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企业。

(三)资质内建筑企业:指有建设部门审核批准资质等级的在志丹注册的所有建筑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指所有在志丹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指申报时从业人员已达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已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以及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其他单位。其中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娱乐业为从业人员已达到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已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企业。

第四条县财政每年预算一定的专项经费作为全县“五上”企业培育和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工作措施

第五条 完善注册登记工作。在我县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凡符合条件的,鼓励其登记为独立法人企业;对生产经营规模达到“五上”企业标准的分公司、分厂、分店和个体工商户,支持和引导其变更为我县独立法人企业。

第六条 建立在库“五上”企业服务制度。各涉及“五上”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专业服务团队,为在库“五上”企业提供集成化专业化全程化服务,全面梳理服务企业在项目审批、项目用地、投融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其他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建立企业服务事项台账,逐条、限期协助办理;要建立“五上”企业服务“特派员”制度,开展政府审批事项“专人代办、一站办结”服务。

第七条 建立拟入库“五上”企业培育库和跟踪监测制度。县税务局每季度将纳税1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企业或大个体反馈县统计局,县统计局及时将这类企业信息反馈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关注新增企业登记、运行情况,摸排已达标但仍未入库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培育库;要定期对培育库企业进行监测和分析,密切关注,创造条件,提升服务,鼓励和指导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提高管理水平,积极申报“五上”企业,并持续保持在库,实现进的来、稳得住、少出库。

第八条 建立“五上”企业入库统计培训制度。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每年定期举办业务培训,明确入库要求与流程,做好各部门、企业的入库业务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做好入库准备及后期统计数据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入库企业甄别、入库申报及在库报数等各环节顺畅无阻,切实清除企业入库到报数的所有障碍。

第九条 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符合纳入标准而不配合、不申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除了不得享受政府资金、项目扶持各项优惠政策外,由市场监管、税务、统计等部门要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督促企业积极入统入库。对存在瞒报漏报经营业绩行为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县统计局、市场监管局可依法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三章 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条 实行入库奖励。对当年新入库的“五上”企业给予奖励:新入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新入库资质内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服务业企业奖励5万元。具体兑付办法及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年度考评奖励。对当年销售额增速排名全县前3位的“五上”企业,按排名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首次认定为“三星”的“五上”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五上”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统计补助。由统计部门负责对企业统计人员网报业务、台账管理规范等进行培训,对按时高质量上报统计数据且上报数据有支撑的企业统计员,经县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

第十三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原材料使用,以及政府采购的商品等,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选择县内独立法人企业,重点考虑县内“五上”企业。

第十四条 兑现办法。以上奖励和补助,每年12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下达给各主管部门兑现。

第四章 入退库管理

第十五条 统计部门要严把“五上”企业入库关,对负责“五上”企业入库的人员统一进行业务培训,对入库材料进行层层把关,一一对照,缺一不可,杜绝虚假材料,凡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坚决不予入库。

第十六条加强对“五上”企业名录库的管理。对于申报退库的“五上”企业,由县统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实地初核,初核结果确认企业达不到入库标准的可转入退库程序,坚决杜绝盲目退库。

第十七条退库流程。先由企业申请(在统计局领取退库申报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统计部门函请税务、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协查,全面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后,再提请统计部门同意,经分管县级领导批准后方可退库。

第十八条已享受入库奖励资金、年度考评奖励资金以及统计补助资金的“五上”企业,由于企业未正常履行统计义务等违规行为导致退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兑现财政资金进行全额收缴。

第十九条 企业享受各项政策期限按省统计局反馈入、退库情况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经发局、卫健局、行政审批局、教科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商务局、税务局、畜牧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政府督查室、消防大队、文产办、油气开发服务中心、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商贸服务中心为成员的志丹县‘五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工作职责

县经发局:负责制定并下达每年“五上”企业培育年度工作计划。

县统计局:负责“五上”企业培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入库资料审核上报工作。建立全县“五上”企业名录库和拟入库企业培育库。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五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按季提供新增、变更、注销企业名单及注册资本较大的企业及“五上”企业申报中所需的证照资料,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做好 “个转企”服务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及时提供企业纳税情况,特别是销售收入达到或接近规模标准的企业情况和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的情况。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五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

县卫健局、教科体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商务局、畜牧局、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民营经济服务中心、商贸服务中心、油气开发服务中心、文产办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县“五上”企业年度培育计划任务,分年度对本行业领域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摸底,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企业培育库。同时,按季摸排企业,确定年底能达到入库标准的企业,协助企业完善证照、统计台账、财务报表等资料,报县统计局录入网报管理系统。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五上”企业培育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反馈给县考核办,根据年度任务酌情加减分。

第二十三条 对已纳入“五上”企业统计管理的企业,在做好会计台账和统计台账的同时,如实做好月度、季度、年度各项指标的报表并上报。如不按规定上报的,县统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由县经发局和统计局负责解释,文件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2022年10月27日废止。

附件:1.志丹县“五上”企业入库指南 

2.志丹县“五上”企业退库申报表

附件1

志丹县“五上”企业入库指南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库指南

(一)入库申报审批流程:企业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级行业部门审核→县、市统计部门复核→省统计局审核确认→国家统计局备案。

(二)入库条件:申报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时间:月度申报为每月10日前预报20日前申报,年度申报为每年的10月和11月10日前预报20日前申报。月度申报的企业必须为新开业企业(新开业企业为上年第四季度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入库所需资料:

1.月度(年度)审核登记表和基本情况表(由统计局提供);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最近1个月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4.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

5.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6.项目审批部门对建设的项目批复(或备案)文件;

7.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要有企业名称牌照),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餐饮住宿企业入库指南

(一)入库申报审批流程:企业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级行业部门审核→县、市统计部门复核→省统计局审核确认→国家统计局备案。

(二)入库条件:

批发业:申报时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

零售业:申报时年主营业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餐饮住宿:申报时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时间:月度申报为每月10日前预报20日前申报,年度申报为每年的10月和11月10日前预报20日前申报。月度申报的企业必须为新开业企业(新开业企业为上年第四季度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入库所需资料:

1.月度(年度)审核登记和基本情况(统计局提供);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截止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或企业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附列表(表1) ;

5.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入库指南

(一)入库申报审批流程:企业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级行业部门审核→县、市统计部门复核→省统计局审核确认→国家统计局备案。

(二)入库条件:

不同行业营业收入要求不同: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申报时年主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其他行业入库企业申报时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

(三)申报时间:月度申报为每月10日前预报20日前申报,年度申报为每年的10月和11月10日前预报20日前申报。月度申报的企业必须为新开业企业(新开业企业为上年第四季度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

(四)入库所需资料:

1.月度(上年第四季度后新注册企业)和年度审核登记表;

2.基本情况表;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4.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四、资质建筑企业入库指南

(一)入库申报审批流程:企业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级行业部门审核→县、市统计部门复核→省统计局审核确认→国家统计局备案。

(二)入库条件:在志丹注册,有总承包、专业承包有经营活动资质,当年有新中标工程。

(三)申报时间:每月10日前预报20日前申报。

(四)入库所需资料:

1.月度审核登记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

4.截止申报期最近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5.工程项目施工照片。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入库指南

(一)入库申报审批流程:企业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县级行业部门审核→县、市统计部门复核→省统计局审核确认→国家统计局备案。

(二)入库条件:在志丹注册,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年有新开工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申报时间:每月10日前预报20日前申报。

(四)入库所需资料:

1.月度审核登记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在有效期内)。

附件2

志丹县“五上”企业退库申报表

申报企业名称:

事项内容备注

申请退库原因

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行业部门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税务部门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市场监管部门意 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统计部门意见

主要领导签字(盖章):

年月日


分管县级领导意 见

签字:

年月日


备注:“申请退库原因”栏内要详细填写注销、停业、指标不达标及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