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志丹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志丹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省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全县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县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省市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按中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退出等。财政部门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县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设立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增加规模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县委、县政府有关决定;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规划、使用方向、执行期限、分配方式、主管部门等。执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为“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
(一)主管部门按要求填写申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对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可进行第三方评审或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
(三)符合设立条件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定。
上级政府要求设立的专项配套资金,可以适当简化设立程序。
第八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数量,加大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相同或类似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九条 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统筹使用。暂时保留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专项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或按照统一办法管理使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与编制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每年9月份开始,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原则和程序,征集下一年度项目。同时,主管部门汇总申报项目,开展项目论证、评审、筛选工作。
(二)10月底前,主管部门将项目安排和绩效目标的初步意见报送财政部门。
(三)11月底前,财政部门执行业务审核,确定的项目纳入县财政项目库,并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四)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在项目库中选取下达。
第十一条 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性投资基金、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二条 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每年主管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编入部门预算,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批复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等环节。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20日内批复下达。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资金,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要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应按照财政审计等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审计决算,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支出督办预算扣减机制。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约谈主管部门;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支付使用的,财政部门可根据逾期长短按一定比例扣减预算;逾期6个月仍未支付使用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五章 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包括投入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与预算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同步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采取网络监控、专项检查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第二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分别对项目绩效和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并形成绩效报告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全面的监督评价。
第二十四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照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定落实。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拟定专项资金目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主管部门应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公开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及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建立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归还原渠道或由财政部门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核减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一)由于没有项目支撑导致预算无法下达,上年结余结转占资金总量30%以上的专项资金,按结余结转数额核减年度预算规模;
(二)上年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专项资金,按50%比例核减年度预算规模。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专项资金:
(一)执行期满、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需继续安排的;
(二)连续两年结余结转占其年度资金总量30%以上的;
(三)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四)审计、财政检查中发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存在严重
违法违规问题的。
对存在上述(二)(三)(四)情况撤销的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得重新设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废止。此前出台的其他相关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