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志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
志丹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保障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油市场的能力,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延安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志丹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籽)。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权属归志丹县人民政府,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与业务指导。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动用。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降低成本,节约用费。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核实和处理县级储备粮损耗,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联合下达全县粮食收购、轮换计划,组织新轮入县级储备粮的实物数量、质量验收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及账务核查,对国家粮油收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及价差等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政补贴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县政府储备粮动用所发生的价差损失或收益进行处置。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指导承储企业实施县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和管理等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储备粮的安全储存及库存会计、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管理,承储企业仓储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仓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化学药剂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监督检查县级储备粮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及粮油库存数量和质量,轮入前仓房(油罐)空仓(罐)核验。组织实施承储企业资格审查,确定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协调调查处理县级储备粮管理矛盾纠纷问题。
第十条承储县级储备粮的企业负责执行国家粮油储备法律法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食安全管理“一规定两守则”(《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履行安全生产、安全储粮主体责任;负责县级储备粮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情况,提出轮换方案和申请,包括轮进轮出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等;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入库与出库工作;准确、及时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油罐)和管理情况,并对粮油入库和储存的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均有权举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章 计划
第十二条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提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提请县政府批准后,与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给承储企业下达轮换计划,并监督承储企业依据轮换计划组织实施。
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轮换过程中,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因企业主观原因导致超出4个月的财政不予补贴。因疫情等因素造成超出轮换架空期的,企业提出申请,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拨付。
县级储备粮储存库点确定、变更以及品种调换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确定后,共同下达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标准。
县级储备粮的质量和品质检验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承担,并建立县级储备粮质量检验、检测档案。
第四章 储存
第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取得县级储备粮承储资质的企业。
第十五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县级储备粮计划规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严格执行有关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章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县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储存期间,承储企业应当按照粮油储藏的有关要求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保证县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储存县级储备粮的专用仓房(油罐)应当悬挂县级储备粮油专牌。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专门明确标识区域存放,但必须加强台账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成品储备粮油须加挂“县级成品储备粮油”垛卡,不得在同一专区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县级储备粮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县级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包装单位规格和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不得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或延误轮换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粮油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管理档案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做好县级储备粮出入库检验和库存县级储备粮定期检测,保证县级储备粮质量、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承储企业需要代储成品粮和成品食用植物油(原粮和油籽不允许代储)时,报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批准后方可代储。通过合同约束,粮油权属归县政府。
第二十一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轮换
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原则按照小麦3-5年、稻谷和玉米3年、油籽3年的轮换周期,提出轮换计划。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共同下达,由承储企业实施。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政府采购、邀标采购和销售等方式进行。油籽存在区域性在平台上无法交易,采取考察进行面议价格。
第二十四条对未达到规定储存年限但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不宜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轮换意见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成品 粮每年轮换次数应在9次左右,最少不能低于6次,成品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2次。在轮换周期内,按照保持规模、 保证质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采购,自行轮换,自负盈亏。因疫情、政策、市场价格和行政指令等因素导致亏损的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承储企业应落实釆购入库人员责任,实行逐车抽检、司磅、签字、审核,并建立入库台账。入库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具备相应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单位申请进行整仓综合扦样,如质检不合格将原粮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与供货商及时解决,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将储备粮釆购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执行情况于入库结束并经质检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交书面报告。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负责共同组织对新入库粮食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动用
第二十八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状况及《志丹县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全县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县级储备粮动用,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按照《志丹县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县级储备粮的动用指令,制定应急保证措施,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动用后要及时补库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出补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督促、监督承储企业实施。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县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七章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三十五条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以成交价为准或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核定,由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并下达各有关部门及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六条县级储备粮动用出库后,销售货款应及时回笼至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应及时收回对应库存贷款。县级储备粮动用后,补库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依据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核定的入库成本贷款解决或由县财政局予以补贴。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购贷销还、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及其他费用补贴标准, 由县财政局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核定,并实行包干使用,具体为:原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吨120元,轮换粮每批次轮换费用每吨150元,装卸费原则上按社会平均价格执行;县级成品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补贴,按成品粮折合成原粮计算,比照县级储备粮补贴标准执行;县级成品储备植物食油(油籽参照原粮执行)储存费用补贴,按照每年每吨120元的补贴标准执行。小麦粉轮换折原粮每次每吨150元、大米轮换折稻谷每次每吨160元;食用植物油轮换费用每次每吨240元,油籽轮换参照原粮执行。县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以上费用和补贴需要调整时,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审查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按照县级储备粮数量,在保管费用中粮食每年每吨提取6元,食用油每年每吨提取6元(油籽按原粮计算提取)作为县级储备粮油检化验费用和企业年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县财政局按每季足额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补贴专户。
第四十条原粮或油籽按计划轮换或抛售形成的盈余上缴县财政,申请财政返还用于储备粮油和储存企业仓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形成的价差亏损、损耗及有关费用由县财政兜底。
第四十一条原粮和油籽在招标釆购完成后,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根据招标釆购价格如数发放贷款。
国家规定标准内正常损耗由县财政负责补贴,标准外的损失损耗由承储企业承担。在储存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承储单位应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专题报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核定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核销方案,并按县人民政府决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承储企业应严格管理储备粮贷款,及时回笼销售款并偿还贷款,确保资金封闭、高效运行。
第四十三条因宏观调控,经县政府批准或其他采取政策性的指令性计划动用县级储备粮形成的盈余全部上缴县财政,形成的亏损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四十四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各负其责,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相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的情况,应当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十七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县审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十条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 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资金或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志丹县支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6月13日起施行,2030年6月13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