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中央、省、市驻志各单位:
《志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志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志丹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志丹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用于志丹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设施、再生水工程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其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3%。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并接受县财政部门的监督。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县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丹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五条:志丹县城市基础配套费按规划区域进行收费,具体分为:
一类区:延志吴高速路薛家沟高架桥以南,城南杨庄科大桥以北;二类区区域内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
二类区:城南杨庄科大桥以南,三台山以北;延志吴高速路薛家沟高架桥以北,顺宁镇高台子以南。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按其建筑面积及所在区域类别征收城市配套费,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
征收标准如下:
一类区:40元/平方米
二类区:30元/平方米
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构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3%—5%收取。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收或者免收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凡属志丹县城区范围内财政投资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城市配套费,包括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再生水工程等。
(三)凡属财政投资项目[除第(一)(二)以外]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四)对由建设单位负责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及明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免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减免申报审批程序与认定:
1.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收或者免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办理批准。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免或免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征收机关依据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或者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纳入不良信用管理体系,对建设项目不得组织规划验收。
第十条: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变更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的,征收单位不履行征收职责,应收而不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并予以处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志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