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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志丹县清泉天然饮用水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0-07-20 00:00

杏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志丹县清泉天然饮用水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法依规实施征地相关工作。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

 

志丹县清泉天然饮用水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志丹县清泉天然饮用水项目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志丹县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志政发〔2020〕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志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结合本次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征迁范围:该项目建设征地涉及杏河镇城山行政村集体土地,具体四至范围以规划勘察测绘的界限为准。

第二条 征地面积和地类:具体地类和面积以勘察测绘到户签字确认的地类面积为准。

第三条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地上苗(林)木补偿、被征收建(构)筑物、青苗补偿及杆线迁移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1)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水浇地(具有灌溉设施)2611元/亩,川旱地2115元/亩,沟台地、坝地、梯田地1500元/亩,坡耕地1285元/亩,林草地741元/亩、未利用地430元/亩。

(2)征地补偿安置倍数。水浇地(具有灌溉设施)、川旱地、沟台地、坝地、梯田地、坡耕地的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倍数为29倍,林草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倍数为16倍。

(3)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水浇地(具有灌溉设施)75719元/亩,川旱地61335元/亩,沟台地、坝地、梯田地43500元/亩,坡耕地37265元/亩;林草地11856元/亩;未利用地6880元/亩;建设用地(含宅基地)按照所处地类予以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作为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标准,不预留“三产”安置地。

(二)地上苗(林)木补偿标准。按照《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志丹县县乡公路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苗(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志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收建(构)筑物、青苗补偿及杆线迁移补偿标准。按照《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志丹县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志政发〔2020〕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特殊或该文件中未明确的附着物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行业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市场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条 其他补偿补助标准

(一)搬迁补助标准。征收住宅用房按被征收人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补助;征收营业用房按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住宅用房安置补助标准。按被征收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补助,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予以补助,补助期限12个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置。

(一)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药材、农作物和树木;

(三)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四)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实施,县委政法委负责对被征地进行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县审计局、财政局、人社局、林业局、水务局及杏河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征地现场勘察调查鉴定、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调保障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核算、监督、调拨、兑付等相关工作。征收集体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杏河镇人民政府与村集体组织和产权所有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项目所在地杏河镇人民政府负责与被征收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确认协议。县自然资源局汇总确认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财政局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划拨到杏河镇人民政府征收补偿专户,杏河镇人民政府按照《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向被征收人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林木及林地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 征迁调查必须在划定的范围内实测实量,一次核实,不再重复,并按所征土地及附着物的类型、面积分类登记,由勘察丈量人员和被征地单位、个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八条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附着物补偿协议及林木育苗地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补偿费的,征收人可按照协议约定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九条严格依法征收, 征迁部门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本《实施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做好下列事宜:

1.各成员单位和工作组成员要相互配合,协调运作,排除一切干扰,确保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2.工作组抽调人员在征迁工作期间,脱离原单位工作,不得请假顶替;

3.对在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先由工作人员协调解决,解决不了的上报领导小组决定;

4.凡属征收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附着物,在履行相关手续后,有关产权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

第十条 征收各相关部门与所属镇办(中心),要健全完善征收工作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现象。要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杜绝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现象。县纪委监委派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组要抽调专人对土地征收、林木及林地征收、附着物征收搬迁环节予以全程监督,确保补偿安置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在征收过程中,对辱骂、殴打征地工作人员,阻碍公务的及被征收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尽职尽责,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