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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志丹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志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28 10:4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志丹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志丹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主体职责,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城乡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城市规划区依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富县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和志丹县城总体规划(2013-2030)的批复》(延政函〔2015〕94号)为准。具体城市规划区为:东西以两侧山体山脊线为界,北部以任坪村王庄沟为界,南部以永宁镇枣湾河村打草沟为界。东武沟:从沟口向里延伸440米为界;薛家沟:从沟口向里延伸150米为界;麻花沟:从公路向里延伸480米为界;棒槌沟:以沟口为界;西马岔沟:以西侧河堤线为界;城隍庙沟:以沟口向里至箱涵硬化路为界,全长880米,南侧支沟以硬化路为界,全长220米;西阳沟:以沟口向里延伸200米为界;桥沟:以沟口向里至箱涵硬化路终点为界,全长660米;孙岔沟:以孙岔高速公路出入口为界;曹家沟:以沟口向里延伸860米为界;康家沟:以沟口向里延伸1100米为界;规划区范围内凡未涉及沟道均以沟口为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筑、河道、公路、森林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制止和查处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实行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传真、信箱、网站等通讯渠道,明确举报受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林业局、交通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司法局、公安局、行政审批局、法院、检察院、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和双河镇、保安街道办及社区服务中心组成。

第七条 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管局,具体负责确定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安排部署工作任务,监督检查责任落实情况,提出对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涉及单位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考核意见,通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联动协作配合中的重要问题,定时向县政府报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具体情况。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域违反土地、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管。协助其它单位开展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县住建局负责对未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的违法建筑作出处理意见。在征迁补偿过程中对合法建筑和违法建筑要区别对待,对正在征迁且尚未完成的和已经完成征迁的地块要及时移交属地镇办(中心)负责监管。

第十条 县城管局负责对已办理国有土地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履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管。协助其它单位开展违法建设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县交通局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域公路控制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县道10米、乡道5米控制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国道20米、省道15米控制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县水务局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河道和水源地保护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采砂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河道堤防内(无河道堤防的按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和违法采砂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县林业局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域占用林地违法建设行为监管,对已征收和违法建设拆除后的空白地块进行复绿。依法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的林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双河镇、保安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现、报告、劝阻工作。积极配合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农业农村、交通、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负责拆违现场的秩序维护工作,及时制止和处理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对执法人员和各级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造成伤害的案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县金融、电力、供水、燃气、通讯、广电网络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已经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要依法停止。

第十八条 县行政审批、经发、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文旅、卫健等行政许可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在违法建筑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办理相关验收或许可手续,已办理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涉及行政审批的部门要加强监管,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九条 县行政审批局应当对县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若核查阶段需要所属镇办(中心)及相关监管部门配合的,所属镇办(中心)及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配合核查,并作出核查意见报送审批部门。一经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信息推送相关监管部门及所属镇办(中心)。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负责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司法保障、执法指导,矛盾纠纷调解及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司法公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卫健局负责对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突发人身安全意外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信访维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治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履职情况及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检察院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涉嫌犯罪的案件提起公诉。

第二十六条县人民法院负责依法从速审理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涉嫌犯罪的案件,并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融媒体中心要做好治违工作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其它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协助职能部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所属镇办(中心)作为主体,要制定具体治违措施、明确责任人、责任范围;要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整改、拆除以及违法建设拆除事前事中事后群众的信访维稳和困难群众生活保障等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条建立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发现或者接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

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也属于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科学研判,明确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并将案件材料移送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案件涉及的执法部门立案调查,依法查处。

执法部门对案件查处职责有异议的,应积极协商,协商未果的,报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牵头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凡涉及土地和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农村宅基地的违法行为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涉及工程施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物业和房屋管理等违法行为的,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城管局负责。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可以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或县人民政府进行强制拆除。

第三十二条 建立预警约谈工作机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相关镇办(中心)和部门负责人进行预警约谈,督促限期整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任何审批、验收部门不得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办理相关审批或验收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审批决定的,违规发放证照的。

2.对不符合建设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用地和建设的。

3.向建设单位、群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它利益违法作出建设审批决定,发放证照的。

4.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开工建设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给予验收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监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及时予以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监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瞒报、漏报,参与或者包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3.违规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者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能及时制止或查处的。

4.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者说情,找关系,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开“绿灯”的。

5.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它违反城乡规划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的。

2.拒绝提供能够反映真实情况材料的,并产生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审批证件,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8日实施,2025年3月28日废止。原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