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社区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22〕15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划分及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延政发〔2008〕29号)精神,结合志丹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地价水平和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现就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及单位税额标准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划分
(一)县城
县城范围:东至石咀头、槐树台;南至窦家沟;西至上下新家湾;西北至刘坪;北至下满山、尖山的所有土地。规划区划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土地、二等土地。
1.一等土地:区片一北起位于泰和巷的志丹采油厂,沿周河呈南北方向条带形,向南延伸至幸福巷和兴农巷,由保安街为中轴向东西方向延伸,以保安街、双拥街为中心,向各支路延伸,主要分布在平地区域;区片二位于周河西侧灵皇地台社区,北起G341和南苑路交界处,南至太白山路与G341交界处。
2.二等土地:规划区内除一等土地之外的所有土地。
(二)建制镇
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确定为一个等级:一等土地。
(三)工矿区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实行一个等级的土地使用税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
(一)县城:一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5元。
(二)建制镇:一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
(三)工矿区:每平方米5元。
同一单位连续性地块如同时涉及不同等级土地时,按其主要占地面积定级,同一单位不连续地块涉及不同等级土地时,分别按不同等级计算。工矿企业如所在地在建制镇按工矿区单位税额征收。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土地等级划分及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志政发〔2008〕61号)同时废止。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