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省安委办《关于做好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六组二季度明察暗访反馈问题整改的函》(〔2025〕41号)和延市安办发〔2024〕35号、〔2025〕16号、〔2025〕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志丹县金丁镇任寨子石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研究,决定对该非煤矿山企业依法关闭退出。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志丹县金丁镇任寨子石场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要求自行拆除所有生产设备及附属建筑物和供电设备,积极稳妥遣散从业人员,平整场地,恢复地貌,达到关闭要求。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期间要强化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相关镇(办)和部门,要依法注销被关闭企业的相关证照,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停止供电,切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矿山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等相关后续工作。
志丹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