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驻镇机关单位、企业:
《杏河镇2023年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杏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杏河镇2023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防汛工作必须坚持以“安全第一、常抓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为指导思想,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镇区防汛工作实行镇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有关单位都具有防汛抢险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抢险义务。
第四条 防汛灾害防御工作应保证镇区堤防不垮塌不阻塞,主要交通运输和通讯干线不中断,镇区基础设施不破坏。遇到超标准洪水,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五条 镇区防汛抢险工作,由镇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部由镇长米精辉任指挥,党委副书记李建武、副镇长李渊任副指挥。成员单位为派出所、财政所、供电所、卫生院、畜牧站、交警中队、杏河区域采油作业单位、中学、小学、幼儿园、国土所、信用社。
第六条 指挥部组成人员,由镇党委、镇政府决定,并报县防汛指挥备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各负其责,共同搞好全镇区域的防汛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建武同志兼任,负责协调指挥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安全检查和汛前准备、汛后处理工作。
(二)编制防汛灾害防御预案和安排,协调督促各村、各单位防汛灾害防御预案的安排和实施执行情况。
(三)收集处理相关信息,为指挥决策当好参谋。
(四)指导防汛基础设施和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和水毁修复。
(五)管理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
(六)有关防汛物资、器材的储备、调配和管理。
(七)防汛经费的筹措,下达和使用管理。
(八)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患意识。
(九)核实洪涝灾情及上呈下达工作。
(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指挥部下设镇村两级防汛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区及各村的防汛灾害防御抢险指挥工作。领导成员由镇党委、政府确定,报镇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九条 指挥部下设治安领导小组,组长为李建武,具体由镇派出所牵头,交警中队、供电所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镇各机关、各村委会,搞好镇区内防汛抢险期间的治安保卫、警戒、执勤和交通、通讯、电力的管理工作,每年要制定编报具体预案。
第十条 各驻镇单位,都要成立防汛灾害防御抢险工作机构,由行政一把手或法人代表为负责人,要切实做好对单位防汛抢险组织安排工作,全面完成镇《应急预案》所承担的任务。
第十一条镇区内的规划和建设应征求县防汛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三章 防洪标准
第十二条杏子河沿岸抗洪标准是:30年一遇洪水,即水位为水文站断面堤顶高度,相应流量632㎥/s。
第四章 防洪准备
第十三条各防汛灾害防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行政村,要严格按照安全性、程序性、时效性、准确性的标准,坚持为人民负责的原则,努力做好本辖区内的防汛灾害防御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主动权。各村、各单位在汛前举行两次以上防汛安全排查活动,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具体任务及内容如下:
(一)镇国土所在汛前对镇区主要建筑工程进行一次检查,疏通地下排水管网,检查病险建筑物,对防、抢、撤路线的照明设施和道路、排水沟渠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好镇区管理,为防汛抢险安全运行服务。
(二)镇政府汛前要做好城防整修,排洪渠、河道清淤和主要通道的清障工作,确保行洪畅通和抢、撤道路畅通无阻,做好镇区群众的防汛准备工作。
(三)镇政府要会同河道管理部门,加强河道管理,依法治河,对临河的病险工程督促所属部门限期检修和拆除。备好河道抢险物资,以备待用。
(四)镇市场监管所要切实做好镇区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防、抢、撤方案,确保个体经营者的生活财产安全。
(五)供电所要做好防汛通讯专线和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指挥部在防汛期间的通讯联系畅通。
(六)水文站要保证汛前和指挥部的通讯畅通,要落实测报任务,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各驻镇机关单位、村委会要建立健全防汛值班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要求责任到人,制度上墙,组织健全。
(八)交警中队要在汛前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专项整治,严整“三无”车辆上路、无证驾驶等行为。
第十四条 开展汛前大检查。每年的大汛前,防汛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两次以上防汛安全检查,把隐患消除在萌芽。
第十五条 各撤离区要做好撤退群众的接待和安置准备工作,要责任到人,抓好落实。
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
第十六条 镇防汛指挥部以县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雨情预报,作为发布各项命令、通告、通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当水文站预报杏子河水位将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指挥部及时发布抢险的通知、通告或命令。镇防汛领导小组全体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防汛岗位,担负抢险、救生任务,参加抢险;所有机关、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立即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投入防汛抢险工作;村委会和各单位防汛领导小组应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人员、物资安全转移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防汛车辆配备陕J66538车辆负责小沟、牛寨、城山、狼岔咀、边咀5个行政村的防汛撤离指挥, 陕J170T2车辆负责杨渠、沙湾、牛沟、侯市、寺洼、青界湾、寺洼6个行政村的防汛撤离指挥,陕JXH136车辆负责防汛宣传及运送防汛物资。
第十九条 撤退路线和方向。确立“防、抢、撤”方案的责任落实,全镇划分19个撤离区:第一撤离区狼岔咀责任人曹宇星,撤离点为次塔坪;第二撤离区侯市责任人樊成,撤离点为旧小学院内;第三区李湾责任人马生龙,撤离点为马家坟梁;第四撤离区王湾责任人乔静,撤离点为王家湾新农村广场;第五撤离区中山责任人刘立军,撤离点为米老庄;第六撤离区老庄沟责任人李渊,撤离点为沙盆湾;第七撤离区边咀责任人王鹏,撤离点为背台;第八撤离区城山责任人王海龙,撤离点为城山村部;第九撤离区枣湾责任人王鹏,撤离点为村部;第十撤离区牛沟责任人吕毅,撤离点为村部;第十一撤离区寺洼责任人李渊,撤离点为村部;第十二撤离区青界湾责任人杨晓鹏,撤离点为村部;第十三撤离区杨渠责任人刘立军,撤离点为苗圃;第十四撤离区庙崾先责任人王海龙,撤离点为村部;第十五撤离区牛寨责任人马生龙,撤离点为东三台;第十六撤离区阳山责任人樊成,撤离点为村部;第十七撤离区小沟责任人乔静,撤离点为乱铺子;第十八撤离区沙湾责任人李建武,撤离点为村部;第十九区政属机关责任人王鹏,撤往中心小学。
第二十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部、防汛领导小组有权调用镇区和辖区内各单位和居民的物资、设备、人员和交通工具,事后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防洪抢险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领导挂帅,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分片包村责任制。各驻镇机关单位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带队,组织精干的干部力量与村委会一道深入各村委会做好思想教育和抢险动员工作,保证辖区内群众安全撤离转移,无人员伤亡,重要物资不受损失。
为有序组织抢险,真正做到临危不乱,尽量减少灾害损失,确保无人员伤亡。指挥部下设11个防洪抢险工作领导小组和1个应急保障组。具体为:第一组:组长李渊,成员王宝梅、李秀龙、马海强、刘世明、范小勇,负责区域寺洼村;第二组:组长杨晓鹏,成员魏明刚、李震、刘炳聪、万生龙,负责区域青界湾村;第三组:组长樊成,成员刘佳慧、王海平、武仲志、同登奇、杜振飞,负责区域侯市村;第四组:组长吕毅,成员白治丽、鲁慧民、祁润龙、郭慧刚、赵小会、陈哲,负责区域牛沟村;第五组:组长李建武,成员宜永斌、孟艳、高生虎、张宝平、郭首刚,负责区域沙湾村;第六组:组长刘立军,成员韩改琴、刘晶晶、边志存、郝一鸣、姬红莉,负责区域杨渠村;第七组:组长王海龙,成员任雨、王金荣、薛小平、杨磊、梁臣,负责区域城山村;第八组:组长曹宇星,成员:王炳蓉、李海斌、侯志斌、王红阳、郝振伟、王章,负责区域狼岔咀村;第九组:组长马生龙,成员王浩东、张志亮、闫红艳、刘梅、徐建军,负责区域牛寨村;第十组:组长乔静,成员李小刚、单志军、李志锋、徐志欣、马小平,负责区域小沟村;第十一组:组长王鹏,成员杜芳瑞、郭长恩、孙云飞、许荣胜、任开山、王帅,负责区域边咀村和镇区。应急保障组组长赵国强,成员有派出所负责人王云、交警中队队长刘志清、卫生院院长李建瑞、供电所所长王小刚、供水站站长张译匀、供气站负责人赵九洲等相关驻镇机关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水情和洪水预报。水文站要主动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提供中、长期和短时、实时天气预报及降雨小时测报,行洪期间要根据汛情实际,配合指挥部及时发布气象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 镇派出所负责维持抢险期间的治安秩序,执行警戒的值勤巡逻任务。担任撤离后党政机关和商业、物资、金融等单位的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镇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民兵队伍,承担抢险、值勤等重要任务。
第二十五条 镇卫生院负责伤病员抢救和消毒防疫工作,组织医疗小分队巡回治疗。
第二十六条 加大汛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防汛意识。镇《宣传专栏》要开辟防汛专栏,由镇防汛办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电信网点负责防汛指挥部等主要单位的电话通讯无阻,并做好特殊情况下的无线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供电所要确保防汛抢险撤退时的电力供应。汛前要对各专线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以备待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洪涝灾害,镇社保所要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上报和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第三十条 如发生洪涝灾害,交警中队要做好交通道路畅通无阻。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镇防汛指挥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中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延误汛情或者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三)防汛措施不力,指挥失误,造成损失的;
(四)破坏防汛通讯设施或干扰防汛通讯的;
(五)挪用、贪污、盗窃防汛或救灾物款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防汛工作秩序的;
(七)妨碍防汛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河道和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汛期也可以由做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和实施权由镇防汛指挥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