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政府,各便民服务中心,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事企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志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志丹县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志丹县惠民殡葬补助和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殡葬补助政策,推动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殡葬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17号)《延安市殡葬补助资金管理发放办法》(延市民发〔20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殡葬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凡志丹县户籍居民亡故后在延安市殡仪馆实行火化的,在享受市民政部门火化补助政策后,由县民政部门补助1000元。
(二)凡志丹县户籍城乡困难群众(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困难残疾人等亡故后在县域内的殡仪服务机构办理治丧活动的,由县民政部门补助1200元。
(三)凡志丹县户籍特困人员亡故后,丧葬费用按照当地1年基本生活费用标准计发,城市特困人员按10608元给予补助,农村特困人员按7800元给予补助。后期根据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
(四)凡志丹县户籍居民在县域内公益性公墓选取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由县民政部门奖补3000元。
第三条属于志丹县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国优抚信息系统在库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由县域内有条件的殡仪服务机构免费提供遗体火花、遗体冷藏3日、骨灰寄存2年等三项基本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以及城乡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去世后,由县域内具有条件的殡仪服务机构给予免费火化及骨灰安葬。
第五条申请殡葬补助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人一般为逝者直系亲属。
(一)申请火化补助所需材料:
1.属于志丹县户籍居民的,需提供逝者已加盖公安户籍部门销户公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社区或户籍所在村镇出具的死亡证明;
2.由申请人在县殡葬服务中心领取填写《志丹县居民火化补助申请表》;
3.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火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二)申请集中吊唁补助所需材料:
1.属于志丹县户籍的城乡困难群众(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困难残疾人,需提供逝者已加盖公安户籍部门销户公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城乡社区或户籍所在村镇出具的死亡证明;
2.由申请人在县殡葬服务中心领取填写《志丹县吊唁补助申请表》;
3.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县殡仪服务机构办理治丧活动相关缴费凭证;
5.由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县残联、各镇办(中心)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困难残疾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6.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三)申请其他补助所需材料:
1.特困人员丧葬费用申请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2.在县域内公益性公墓实行花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提供逝者火化证明及复印件(逝者火化证明遗失的,由实施遗体火化的殡仪服务机构出具遗体火化证明材料)、逝者户口簿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国优抚信息系统在库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需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县级以上综治部门出具的见义勇为认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准许火化的无名尸体、城乡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允许火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申请火化补助和集中吊唁补助、丧葬补助、节地生态奖补。
(一)市级火化补助由申请人到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县级火化补助到县殡葬服务中心申请领取。
(二)集中吊唁补助由申请人在县殡仪服务机构费用结算后到县殡葬服务中心申请领取。
(三)特困人员丧葬补助由镇办(中心)审核后,到县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申请领取。
(四)节地生态奖补由申请人到县殡葬服务中心申请领取。
第七条 县殡仪服务机构要积极宣传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的殡葬理念,推行低碳祭扫、文明祭祀的追思模式,积极推广火花、节地生态葬法等丧葬方式,坚决杜绝治丧过程中的噪音扰民和污染环境行为,着力培育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现代殡葬文化。
第八条 县殡仪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禁接受或向丧属索要礼物、私收“红包”、强行提供服务等。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凡符合享受殡葬补助的对象,应当由申请人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殡葬补助。
第十条发现申请人有虚报、冒领、骗取殡葬补助等行为的,应立即责令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殡葬补助资金拨付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上年度实际发生支出数据为准。殡葬补助资金要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补助发放工作的指导,做好资金绩效评估有关工作,共同监督检查殡葬补助政策的落实和补助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2030年4月30日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志丹县居民吊唁补助申请表
发放单位:编号:
基本情况 | 死者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民 族 | 身份证号码 | |||||||||
死亡时间 | 户籍所在地 | 生前住址 | |||||||||||||
死亡证明 | 1.£《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的,须由公安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 ||||||||||||||
死者身份 | £特困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保边缘家庭 £困难残疾人 £其他困难人员 | ||||||||||||||
吊唁情况 | 吊唁天数 | 吊唁地点 | |||||||||||||
花费金额 | 补助金额 | ||||||||||||||
家属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身份证号码 | |||||||||||
与死者关系 | 户籍所在地 | 住址与电话 | |||||||||||||
家属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 电 话: | ||||||||||||
备注 | 1.选项打“√”;2.有关证件、证明附后。 | ||||||||||||||
注:此表一式四份,由发放单位、审核单位、审批单位、申请人分别留存。
附件2
志丹县居民火化补助申请表
发放单位: 编号:
基本情况 | 死者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民 族 | 身份证号码 | ||||||||||
死亡时间 | 户籍所在地 | 生前住址 | ||||||||||||||
死亡证明 | 1.£《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证明确认证书书》。 | |||||||||||||||
补助金额 | ||||||||||||||||
家属或委办人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
与死者关系 | 户籍所在地 | 住址与电话 | ||||||||||||||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 电 话: | |||||||||||||
备注 | 1.选项打“√”;2.有关证件、证明附后。 | |||||||||||||||
注:此表一式四份,由发放单位、审核单位、审批单位、申请人分别留存。
附件3
志丹县居民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申请表
发放单位: 编号:
基本情况 | 死者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民 族 | 身份证号码 | |||||||||||||
死亡时间 | 户籍所在地 | 生前住址 | |||||||||||||||||
死亡证明 | 1.£《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的,须出具:£《尸体处理通知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死亡证明确认证书书》。 | ||||||||||||||||||
安葬情况 | 安葬地 | 安葬方式 | £花葬 £树葬 £草坪葬 £挡墙兼壁葬 | 奖补金额 | |||||||||||||||
家属或委办人情况 | 姓 名 | 性 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
与死者关系 | 户籍所在地 | 住址与电话 | |||||||||||||||||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情况及各项资料属实。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 话: | 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人: 电 话: | ||||||||||||||||
备注 | 1.选项打“√”;2.有关证件、证明附后。 | ||||||||||||||||||
注:此表一式四份,由发放单位、审核单位、审批单位、申请人分别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