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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丹县永宁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志丹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19-05-06 15:39

各村委会、站所单位、学校、林场,驻永各生产企业单位,九吾山景区管委会:

现将《永宁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志丹县永宁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6日

永宁镇2019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此应急预案。

第二条 防汛抗旱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常抓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为指导思想,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镇区防汛抗旱工作实行镇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有关单位实行防汛抗旱抢险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旱抢险义务。

第四条 防汛抗旱灾害防御工作应保证镇区提防不垮塌不阻塞,主要交通运输和通讯干线不中断,镇区基础设施不破坏。遇到超标准洪水,应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五条 镇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由镇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指挥部由镇长李峰任指挥,副镇长苟元平任副指挥。成员单位为派出所、财政所、供电所、卫生院、畜牧站、交警中队、林业派出所、永宁区域两个采油大队、小学、幼儿园、土地所、信用社。

第六条 指挥部组成人员,由镇党委、镇政府决定,并报县防汛指挥备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各负其责,共同搞好我镇区域的防汛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指挥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安全检查和汛前准备、汛后处理工作。

(二)编制防汛抗旱灾害防御预案和安排,协调、督促

各村防汛抗旱灾害防御预案的安排和实施执行情况。

(三)收集处理相关信息,为指挥决策当好参谋。

(四)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和防洪工程的规划建设和水毁修复工作。

(五)管理防汛通讯系统的建设。

(六)负责有关防汛物资、器材的储备、调配和管理。

(七)负责防汛经费的筹措,下达和使用管理。

(八)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和组织培训,提高人民群众的水患意识。

(九)核实洪涝灾情,上呈下达工作。

(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指挥部下设镇村两级防汛抗旱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镇区及各村的防汛抗旱灾害防御险指挥工作。领导成员由镇党委、政府确定,报镇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九条 指挥部下设治安领导小组,由镇派出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镇各机关、各村委会,搞好镇区内防汛抗旱抢险期间的治安保卫、警戒、执勤和交通、通讯、电力的管理工作,每年要制定编报具体预案。

第十条 凡驻镇区单位,都要成立防汛抗旱灾害防御抢险工作机构,由行政一把手或法人代表为负责人,要切实做好对单位防汛抗旱抢险组织安排工作,全面完成镇《实施预案》所承担的任务。

第十一条 镇区内的规划和建设应征求先防汛部门的意见和建设,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第三章 防洪标准

第十二章 洛河沿岸:警戒水位和主要村镇洪水端面高程,相应流量为3500立方米/S。抢撤流量为4000米/S。沿岸按天然河道行洪能力确立警戒水位。

第四章 防洪准备

第十三条 各防汛抗旱灾害防御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村,要严格按照安全性、程序性、时效性、准确性和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努力做好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灾害防御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争取主动权。各村、单位在汛前举行两次以上防汛安全检查活动,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并于五月十五日前书面报送镇防汛指挥部。具体任务及内容如下:

(一)镇土地所在汛前对镇区主要建筑工程进行一次检查,疏通地下排水管网,检查病险建筑物,对防、抢、撤路线的照明设施和道路、排水沟、渠进行全面检修,维护好镇区管理,为防汛抢险安全运行服务。

(二)镇政府汛前要做好城防整修,排洪渠、河道清淤和主要通道的清障工作,确保行洪畅通和抢撤道路畅通无阻,做好镇区群众的抗旱防御工作。

(三)镇政府同河道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要加强河道管理,依法治河,对临河的病险工程督促所属部门限期检修和拆除。备好河道抗旱抢险物资,以备待用。

(四)镇政府要切实做好镇区个体经营者的管理工作,制定详细的防、抢、撤方案,确保个体经营者的生活财产安全。

(五)供电所、邮电所要做好防汛通讯专线和设备的检修工作,确保指挥部在洪期间的通讯联系畅通。

(六)水文站要保证汛前和指挥部的通讯畅通,要落实测报任务,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各所属机关单位、村委会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值班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求责任到人,制度上墙,组织健全各项规章。

(八)交警中队要在汛前开展一次道路交通专项整治严整“三无”车辆上路、无证驾驶。

第十四条 开展汛前大检查。每年的大汛前,防汛指挥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两次以上防汛安全检查,把隐患消除的萌芽。

第十五条 各撤区要做好撤退群众的接待和安置准备工作,要责任到人,落实实施。

第五章 防汛与抢险

第十六条 镇防汛指挥部以县防汛指挥部抗供的汛情及雨情预报,作为发布各项命令、通告、通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当预报水文站、洛河水位将达到或超过上述警戒水位时,防汛指挥部及时发布抗旱抢险的通知、通告或命令。镇防汛领导小组全体工作人员应立即进入防汛岗位,担负抢险、救生任务,参加抢险;所有机关、单位和全体干部职工立即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投入抗旱抢险工作,村委会和各单位防汛领导小组应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人员、物资安全转移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当周河水量超过2640立方米/s,洛河水量超过5870立方米/s时,指挥部发布“三号命令”时全镇沿洛河、周河、沿岸的所有防汛抗旱组织人员和人民群众立即投入防汛抢险战斗中去,努力完成每个公民应履行“防汛抗旱抢险”的义务。

第十九条 撤退路线和方向。确立“防、抢、撤”方案的责任落实,依据镇区防洪淹没图,刘河镇区居住的居民向北山上撤离,沙湾河居民向西南方山上撤离。当洪水达到5870立方米/s的洪水线时由镇政府组织干部民兵抢险队实施撤离抢险。

第二十条 在汛情紧急的情况下,防汛指挥部、防汛领导小组有权调用镇区和所辖区内各单位和各公民的物资、设备、人员和交通工具,事后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防洪抢险保障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领导挂帅,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分片包村责任制。根据每个村委会的户数、人口多少、撤退路程远近确定包干单位所承担的抗旱抢险任务。各包干单位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带队,组织精干的干部力量与村委会一道深入各村委会做好思想教育和抗旱抢险动员工作,保证包干区域内群众安全撤离转移,无人员伤亡,重要物资不受损失。各单位的包干人员名单一律报镇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为有序组织抢险,真正做到临危不乱,尽量减少灾害损失,确保无人员伤亡。镇上组织成立15个抢险队,队员600名;第一队是政府驻地由镇政府和各单位组成,队员40名,其余16队,每队35人,由14个村委会和2个采油大队组成,队员要召开防汛抢险专题会议,及早部署安排有关事宜,做到责任到人,任务明确,指挥有序,务必于五月底前将各组织名单和抢险实施情况报镇防汛办。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水情和洪水预报。水文站要主动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提供中、长期、短时和实时天气预报及降雨时测报,行洪期间要根据汛情实际,配合指挥部及时发布气象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 镇派出所负责维持抗旱抢险期间的治安秩序,执行警戒的值勤巡逻任务。担任撤离后党政机关和商业、物资、金融等单位的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 镇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抗旱抢险民兵队伍,承担抢险、值勤等重要任务。

第二十五条 镇卫生院负责伤病员抢救和消毒防疫工作。要组织医疗小分队巡回治疗。

第二十六条 加大汛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防汛抗旱意识。镇《宣传专栏》要开辟防汛专栏,由镇防汛办室负责。

第二十七条 邮电所负责防汛指挥部等主要单位的电话通讯无阻,并做好特殊情况下的无线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供电所要确保防汛抢险撤退时的电力供应。汛前要对各专线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以备待用,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洪涝灾害,镇民政办要及时做好灾情的统计上报和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第三十条 如发生洪涝灾害,交警中队要做好交通道路畅通无阻。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由镇防汛指挥部责令其期限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直接负责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服从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或者拒不执行防汛指挥中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延误汛情或者在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

(三)防汛措施不力,指挥失误,造成损失的;

(四)破坏防汛通讯设施或干扰防汛通讯的;

(五)挪用、贪污、盗窃防汛或救灾物款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防汛工作秩序的;

(七)妨碍防汛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河道和大坝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汛期也可以由做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和实施权由镇防汛指挥部负责。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